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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对于养狗的规定(公安养犬管理)

莱西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文明养犬,不要让你的爱宠成为被讨厌的对象

大家好,公安局对于养狗的规定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公安路养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公安局对于养狗的规定和公安路养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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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狗规定2022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养犬年检工作,方便广大养犬人办理年检手续,现将办理2022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莱西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文明养犬,不要让你的爱宠成为被讨厌的对象

一、2022年度养犬年检时间为5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凡2021年度办理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养犬人(单位和个人),应于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公安机关核实犬只符合养犬标准、证件正确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并在养犬登记证上加贴养犬年检标志。

三、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年检缴纳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每只犬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养品种和超过体高标准的犬。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犬,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五、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六、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七、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八、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凭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到原养犬登记机关补办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九、犬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养犬人未办理养犬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十、首次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办证,并按规定缴纳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十一、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后,应当及时携犬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十二、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养犬的条件:

(1)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2)有合法身份证明;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5)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2、养犬登记办理所需流程和材料:

(1)养犬人应当自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养犬登记表;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3、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1)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2)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对患病犬被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原养犬登记;

4、养犬年检的规定:

(1)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2)养犬人在办理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3)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逾期不办理年检的,养犬登记证失效,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

5、管理服务费的缴纳: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同时向办理登记或者年检的区、县公安机关缴纳管理服务费;

(1)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纳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

(2)一般管理区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

(3)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4)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6、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规定: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养犬人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2)与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3)原养犬登记证;

7、养犬人饲养犬转移管理区的规定: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同时补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8、转让犬的规定: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30日内,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受让人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2)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3)原养犬登记证;

9、养犬登记证丢失的规定: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登记证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凭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补发养犬登记证;

10、犬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的犬的的规定:犬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的犬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养犬人未办理养犬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1.关于住宅小区养狗有关规定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2.居民小区养狗有哪些条例

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3.国家对小区养狗有什么规定文件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规定,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一、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4.关于小区养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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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于邻居协调,无效后可以报警起诉。从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社区宠物豢养管理: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5.小区养狗国家法规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公租房不满足独户住所条件,居委会也不能给养犬人提供合法养狗证明。所以公租房不能养狗,即使有证件也属于违法养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

6.住宅小区养狗法规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小区养狗管理办法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十

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十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十

三、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处和业主的监督。

8.小区养狗法律条款

物业公司有义务管理居民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城市养宠管理办明文规定,家庭饲养宠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出门遛,而且不能扰民,楼道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且属于安全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楼道。

如果居民私自在楼道内养宠物,不听邻居劝解,物业有义务与养宠者勾通解决,勾通无果可与执法部门联系强制带离或必要罚款。

关于公安局对于养狗的规定,公安路养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莱西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文明养犬,不要让你的爱宠成为被讨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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