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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狗无恩之刑(羊狗牛三刑家庭无恩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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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羊狗无恩之刑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养狗入刑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羊狗无恩之刑和养狗入刑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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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的狗咬人了,主人要赔偿吗养狗有什么法律

作为一个爱狗的法律人,我觉得我阔以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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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般来说狗咬人后,主人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受害人自己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可以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具体的情况下面具体来说。

关于狗咬人的法律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来规制。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狗狗咬人一般需要全责赔偿,别人有错可以减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表达了两个意思

1.狗狗咬人了,一般情况狗主人或者当时的管理者(如遛别人的狗)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需要赔偿全部损失。

2.如果狗狗咬人是因为被咬的人挑逗它、刺激它导致的,那么主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狗蛋在路上开心的遛狗,熊孩子狗剩突然冲过来扯狗狗尾巴,导致被狗狗咬了,那么熊孩子自己也有责任,狗蛋只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多少就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的大小啦。

二、如果养狗遛狗不规范,不合法律规定,那么就绝对承担全责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每个地方应该都有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养狗狗之前最好查一下,不要违反了这些规定。比如打疫苗、遛狗牵绳、大狗在家上铁链,大狗出门时上嘴套,还有一些烈性狗狗比如藏獒不允许养的。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狗狗咬人了,不管被咬的人有没有错,主人都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的。

三、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咬人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学校或者小区里被流浪狗咬了,这个时候看能否找到原主人,如果可以找到,那么原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找不到原主人,那么要看小区或者学校有内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来判定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狗蛋遛狗,狗剩跑过来逗狗,结果激怒了狗咬了旁边的小芳。作为受害人小芳,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狗蛋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狗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狗蛋如果赔了,可以事后找狗剩追偿。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蛮常见的,狗狗主人不用太担心,别人的错那么别人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会背锅的。

以上就是狗狗咬人主人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希望帮到您,谢谢~

针对养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为此,有专家表示:烈性犬伤人现象暴露法律短板,建议应当入刑。

其实,我国长期以来并不缺乏恶狗伤人入刑的思路与表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提出了必须承担侵权或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的要求。

但由于缺乏制度设计的相互衔接,尤其是没有刑罚措施的相应跟进,所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是用来唬人的一句空话。

如果说制度管狗重在对恶狗咬人现象的防患未然,那么,追究饲养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漠视制度者咎由自取的严厉问责。只有升级对恶狗咬人结果的处罚力度,才能倒逼饲养者毫无懈怠地加强管狗的过程监管。毕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

应当立法明确养犬者对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人们期待恶犬伤人入刑早日成为真正“狼来了”的司法现实。

关于本次羊狗无恩之刑和养狗入刑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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