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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路管理处官网(武汉公路交通管理局)

关于292路公交调整的运行通知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武汉市公路管理处官网,以及市公路管理处养狗的多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关于杭州养狗的规定...最终是到了谁的手里,办理狗证对我们养狗人到底有什么保障

首先过来的人是谁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看你外地来的故意敲你、

汉川市公路管理局奏响 疫 路逆行公路担当之歌

至于后来那批人语法就有错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不存在一个事件罚2次的、

杭州养狗的规定是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

如果你没证件把狗狗带出来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

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那就不是假的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最好把狗狗放家里让别人带养几天、不然办个证就没事。不然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2022年3月27日更新

边牧爱豆于2022年3月26日,因免疫性疾病并发症医治无效,于北京赛佳动物医院逝世。享年6岁。祝爱豆在汪星幸福快乐。

班克刚度过了6岁生日,祝班克健康快乐。

2018年5月补充:

今年又开始抄狗了。如何应对呢?

1.取得合法身份是上上之策。能办狗证一定要办,对狗负责对人也负责,而且还可以免费打一针狂犬疫苗。办狗证一事,可以找社区民警。因为日常工作特色,一般而言较为和气,且因为背负了办狗证和年检指标,所以对上门办证的养犬人都是很欢迎的。35公分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差不离就行。当然拉布拉多、金毛这类明显的大狗还是不行的。

2.躲。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狗证的,大白天就不要招摇过市了,实在不行可以送去郊区寄养一阵。

以下为原回答:

这个问题值得好好答一下。尤其是在多次遇到狗证问题之后。

题面的两个问题,从养犬人的角度,很好回答。

1.这1000块应不应该交,肯定是应该的。制度合理不合理,执行得如何,都不是不遵守的理由。既然制度规定了要1000块,那就是1000块。制度合理与否,交上去的钱用去哪儿了,是另外的问题,另有程序和制度来规范。最终到谁的手里,按养犬规定的字面,是“上缴国库”。

2.交了之后有什么权利,答案是基本没有。从执行现状来看,狗证的1000块钱,以及年检的费用,基本属于保护费的性质。有了狗证,抄狗的时候就不抄你的狗,如此而已。另外理论上交狗证钱之后,可以为狗免费免疫一次狂犬病,价值人民币60到100左右,部分地区会赠送一份狗狗伤人的责任险。如果真的说有什么用到狗狗身上的话,也许抓狗人的工资,有一部分来自这笔钱,只是也许。

1000块这个规定,涉及到历史问题。2003年以前狗证要5000块,抵得上北京当时大部分区位的一平米房子。关于北京市养狗规定的来龙去脉,可以参看这篇文章:

北京养犬规定20年变迁:从禁养到限养再到放宽

部分内容引用如下:

秦肖娜:说起北京的养犬管理法规,是从1994年开始的。90年代以后,北京养犬越来越多。当时北京是不允许养狗的,一经发现就上门打死。有的就在大街上打。这种打狗行为引起国内国外的质疑。1993年北京第一次申办奥运会,以当时北京市委书记为团长的申办代表团出去,常被媒体质问北京市打狗的问题。这样,北京就想出台一个法规,立法的目的其实还是限制养狗。如果不遵守这个法规,狗就要打掉。这样,其实打狗就有法律依据了。1994年9月至10月,全社会大讨论是不是允许养犬。在这个基础上,制订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它是北京市第一次对养犬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

这个法规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一些规定并没有考虑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说收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后的处理,还有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没收、收容的犬只管理等等。收5000元登记费和每年2000元注册费的根据是什么?当年5000元钱是不少的钱,一般老百姓交不起,那就打你的狗,这是为了使打狗合法化。因为当时社会上许多人,是非常反对养犬的。我们主张人权,不主张狗权。等等。可以看出北京养犬规定,从一开始就是以限制为主要目的,在舆论和国际观瞻的影响下被迫立规,又随着养犬人的增多和城市的发展逐步放开的过程。所以其立法精神,很可能跟我们所设想的不一样。

在不考虑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才可以讨论这个问题。

1.为什么需要狗证?

与养猫和其他小动物相比,更是一个社会化的行为。养狗需要遛,狗有户外解决大小便的习惯,狗有标记领地的习性,狗具有对人形成伤害的能力,狂犬病主要以犬咬的方式传播。这些决定了养狗,尤其是在城市里养狗不是一个人的事,城市养狗确实需要管理,狗证是这种管理的一个部分。

2.城市养狗管理要达到哪些目标

理想情况下至少应达成以下几个目标:掌握城市犬只的整体情况,控制流浪狗,规范养犬人的行为,有效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权益,有效控制甚至消灭狂犬病。

3.上述目标在北京达成了吗?

一个都没有。普通居民应该很容易体会。目前北京城里的犬只,无证比例很高,掌握犬只整体情况无从谈起。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狗便随处可见,养狗人和非养狗人矛盾深重。犬只袭人时常见报,帝都狂犬病也每年仍有病例。管理可以说是失败的。养狗人和非养狗人,都体验不到管理和服务。

而以个人的体会来看,养犬规定和养犬规定执行过程本身问题都有,可能执行的问题更多。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我总结为“谜之35厘米”、“季节性治理”和“服务的缺失”。

一、谜之35厘米

现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是2013年更新的,其中第十条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实践中,不同于一般对于犬类小型、中型、大型的划分,重点管理区一般以肩高35厘米作为大型犬的标准。这一标准广为养犬人诟病,导致了大量狗成为黑户,整个政策难以成功。几乎每隔几年,就会有关于取消35厘米限制的消息传出来,开始几年养犬人还奔走相告,热情参与政协提案投票之类的,几次之后如今大家热情也消减了。

这个标准其实从1994年第一次制定养狗规定的时候就有,到底怎么来的?流传甚广的《养犬35厘米界定之谜》一文是这样描述的:

既然如此,当初为何会用“35厘米”来限定养犬范围呢?北京市警方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第十条规定,禁养犬的具体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之所以确定“35厘米”为分界线,是依据曾做过的大量调查,了解到市民对于犬身高的视觉承受度,及其他部门对于大型犬的认定标准,并参照了其他地区的做法。

7月5日,为弄清“35厘米”规定出台的细节,记者致电北京市农业局。截至记者发稿,尚未得到任何答复。不过,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建议记者联系北京市公安局了解此事,但公安局一位女性接线员又建议记者向农业局了解此事。

据农业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透露,如今想找到当初参与调研北京市禁养标准的专家很难,因为他们已从原先任职的农业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调往各处。“不过当时的规定并非仓促出台,只不过时间过了这么久,难免存在一些漏洞。”该专家告诉记者,“35厘米”更多是从安全角度做出的考量。他回忆说,北京的一位送报员张某,曾在给玉渊潭公园内的北京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报时,被护院的两只大白熊犬咬伤;1岁的女孩赵某在万泉寺公园内被一只大丹犬咬伤。且很多大型犬容易使老人、孕妇、儿童产生恐慌感,一旦发起攻击很难被控制,伤人后果不堪设想。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记者查阅一份资料显示,上世纪70年代,北京市城区家庭养狗率几乎为零;80年代,狗逐渐进入城区极少数家庭。1983年,北京市政府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角度出发,颁布了在城区禁养猪、狗、鸭等八种禽兽的规定。当时禁止饲养的主要是个头高大的看家犬,并不是品种名贵的观赏犬。1986年,市政府针对城区养狗数量的增加,颁布了《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禁止饲养烈性犬。从1991年开始,北京市养犬数量猛增,城区近郊区的狗约有2万多只,而很多由狗造成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的。据粗略统计,1991年约有3万人被狗咬伤;1992年增长为4万人;1993年更攀升至5万人。可以看出,为何具体定到了35厘米已不可考了,可能是拍脑袋得出的数据,但是考量的点是明确的,就是安全因素,35厘米以下的小狗看上去没有威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北京的35厘米决策过程已经不太清楚,但1994年至今20多年的标准已经成为了即成事实,不少其他的大城市在制定要养犬条例的时候,纷纷参照北京市的标准,如今以35厘米为限养线的城市越来越多。制度之所以要谨慎,是因为废除一个规定比制定出来难得多,在这个事情上体现得很明显。

这个标准无疑是武断的,养犬人最经常拿来反驳这个规定的就是广受世界人民喜爱的金毛寻回犬、拉布拉多犬、哈士奇、萨摩耶等犬种,均是选育已久,较为亲人,攻击性弱,适合作为家庭宠物的犬种,北京市内养的人也很多,因为被标准拦在外面,全部成了黑户。即便是人们普遍觉得是小狗的贵宾,其标准型的肩高也高于35厘米。而工作犬、导盲犬,也无一例外超过这个身高标准。35厘米的标准,低于犬类典型肩高。这导致养狗中只能采取白名单处理,即只有特定品种的犬只,在血统较纯正的时候才能满足这一身高标准。北京市比较常见的符合标准的犬,主要是玩具型贵宾、雪纳瑞、博美、比熊、京巴、八哥、蝴蝶犬等,外加因为腿短而符合35厘米标准的柯基。而如果血统不纯正,比如串种犬,小土狗,则很容易就超过35厘米的标准。领养狗狗的爱心人士,一不小心就走在了违法犯罪的路上。

关于北京市重点管理区目前有多少超过35厘米的犬只,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这些狗狗全部是黑户。这种黑户的状态几乎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最最关键的是,超过35厘米的犬只就上不了户口,导致始终无法真正掌握辖区内犬只的完整情况,连户口都掌握不了,后续疾病防控、养狗行为管理无从谈起。从养狗的人来说,一些偏爱中型犬的人不得不保持黑户状态。而对于领养/收养普通小土狗的人,收养的很多狗都是品种普通的串串或者土狗,长大了之后体型还是超过35厘米,于是也只能黑户。从不养狗的人来说,时时能见到大型狗的现状也使人们对管理部门缺乏信任。

不过,这种时时处于违法边缘的状态,也使养大狗的人自觉理亏,异常低调,大部分只在晚上出来遛,意外地使大狗的干扰减小了很多,养大狗的整体养狗素质好于养小狗的。

另外,提醒大家,一只金毛或者哈士奇在路上遛,在北京行政区内肯定不合规,不论是郊区还是重点管理区: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二、季节性治理

养犬条例规定的养犬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管养狗,是94年第一部养犬条例严打养狗的思路下确定的。先不说杀鸡用牛刀,动用的强制力过大的问题,基层公安部门的警力水平、关于动物方面的知识局限,就决定了公安部门不可能做好这个事情。实践中,公安部门对于养犬管理规定,实际上就执行了两条:办证、抓狗,出现了非常怪诞的“季节性治理”。

办证:没有办过狗证的人肯定觉得非常诧异的事情是,狗证并不是全年都能办的。具体来说每年的5月至6月,是犬证年检的时间,对于大部分地方的派出所来说,也只有这段时间有犬证指标可以用于办理犬证。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的派出所,办证并不要求事先免疫。很多派出所办完证就可以直接拿到免疫牌,不论狗狗实际有没有进行狂犬疫苗注射。而一个合理有效的控制流程,肯定应该是拿着免疫证明去办证和年检。至于制狗证的效率嘛,比制人类身份证还要慢许多。

打狗:5月至6月这段时间也被养狗人称为“打狗季”,小皮卡警车会到处转悠抓流浪狗和没有狗证的狗,有进小区抓的、上门抓的,鸡犬不宁。过了打狗季,警车们又不干这事儿了,不仅狗证不查了,连流浪狗都不管了。从与派出所人员聊天获得的信息来看,一般而言,各个派出所都会收到收狗XX条、办证XX张的任务,各所完成了任务,也就懒得出去抓了。这种管理方式,显然和理想情况下养犬管理应该达到的目标想去甚远,形成了一种严打和放任并存的怪诞局面。

公安部门管养狗,大致就只管上面这两件事情。至于遛狗要栓绳、要捡狗便便,要给狗狗打疫苗之类的,一律不管。而除了公安部门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则更是不管。这种情况也是造成目前养犬人的行为缺乏规范的原因之一。所以规定了很多养犬细节,本应起到规范养犬行为的养犬条例,到最后只给大家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养狗要交1000块保护费,不交就会被抓。

三、服务的缺失

这个也是题主问的,交这1000块钱得到什么服务了。养犬规定里相关的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因为没有仔细看过北京市预算情况,所以无法发表对这笔钱的看法。但现实中养犬人获得的服务,大体可以认为是没有。但是这方面,大家还是不要过多要求了,发展中国家嘛。市面上大量关于养狗的书籍都是日本、欧美人写的,可以看看里面别人的理念和社区的服务设施。

日本,高速公路休息区专门的遛狗场:

香港,普通的步道路边设置了专用的狗厕所:

我们国家毕竟是处于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些事情要一步步来。毕竟人民群众的生活,还没有好到能够溢出为狗增添福利的程度。

最后,放上我的狗狗“班克”的照片。虽然只是一只不知道串了几代的小土狗,但仍然值得爱护。

应邀添加高帅富狗子“爱豆”的照片,他的身价等于167只上面那只小土狗。

两年过去了,幼犬都成长为了成年犬

班克现在长这样

美型的爱豆更美了,不过因为检查出只有一个蛋蛋,所以身价下跌到100只班克。

关于本次武汉市公路管理处官网和市公路管理处养狗的多吗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清明假期湖北高速公路日均车流量较平日预增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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