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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2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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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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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流浪狗咬伤,确实是不会有人赔偿你,只有你自认倒霉了。可是你要是把流浪狗打死或者打伤或者杀了吃肉。就有人找你的得事了!先是诅咒你:“恶魔”、“没人性”、“人在做,天在看”、“必遭报应”,后又是送花圈,又是祭拜的。搅得你好几年不得安生!

贵州生态林补贴标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生态公益性作用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市生态公益林界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凭林权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

(一)经营管理自留山、责任山生态公益林的农户;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生态公益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国有、集体林业单位;

(四)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二)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现场认定协议书或者地方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有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书;

(四)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的验收证明。

第十条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兑现补偿。

第十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有、集体林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补偿对象应当将获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向全体职工或者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资金。

第十六条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

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2

一、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2020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交通费为伤者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陪护人员因陪护需要实际产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市外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住宿费: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100元/天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按照每天50元计算。

法律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二条部分第(一)条规定: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二条部分第(二)条规定: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二条部分第(三)条规定: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二条部分第(四)条规定:交通费为伤者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陪护人员因陪护需要实际产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市外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二条部分第(五)条规定: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二条部分第(六)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100元/天计算。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二条部分第(七)条规定: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按照每天5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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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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