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2011年爱狗人士,2012年养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狗的生活习性和特点养狗违法行为判几年狗的生活习性和特点喜欢群居
1、喜欢群居,总有一只头狗领导着狗群,会支配和治理它们。不过现在家里常常只有一只狗饲养,所以很少见到这种现象。农村常能见到一群狗和平相处,如果是不熟悉的狗,不要贸然将它们放在一起,以免发生争斗。
2、喜欢与人相处,亲人是狗的自然习性,尤其是和孩子一起玩耍,经常见到狗狗和孩子打成一片的现象,也因此被视为是我们的朋友。
3、小狗喜欢经常叫,这是狗的一种本能行为,但也不是所有的小狗都喜欢乱叫的,也有些狗狗是喜欢安静的。
4、小狗有很强的领地意识,习惯通过撒尿来标明自己的地盘。在这片范围内,它们会很骄傲,但是到了一些陌生的地方,尤其是其他动物的属地,它们就会变得敏感起来。
5、会对自己的主人产生强烈的保护意识,尤其是主人遭遇危险时,狗狗会拼尽全力的保护主人。也会出现一些尴尬的局面,如果主人在和朋友嬉笑打闹,小狗很可能会误认为主人在打架。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有其他问题想咨询宠医,点击下方头像,进行免费1对1咨询。
养狗违法行为判几年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在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零散条款,比如后者规定,饲养动物,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专门对养犬问题作出规定,多见于地方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2011年爱狗人士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