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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西新路

重大利好 双流人去新津将多一条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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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西安哪块可以办狗证北京养狗规定

西安怎样给狗狗办狗证,去哪办,怎么办

新津政务服务中心正式搬迁,他们这样说......

南二环东桃园村口向西,凯德华洗浴广场向东,就有个办证点。拿上你的身份证,狗狗的正面照片,检疫证明(一般宠物医院都可以出示)。然后去办就好了。大概是500块左右。

西安办狗证的具体地方在哪?

鱼化寨花卉市场内【坐300路,202路即到】

西安市办狗证要多少钱

你是哪个区的?到你区公安分局办理,携带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爱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狂犬疫苗注射证明等。由于在每年年检期间,公安分局会派专员到各辖区派出所集中办理业务,楼主不妨待小区贴出养狗年检公告后,到所在的小区派出所办理。办狗证需要500元。

找个宠物医院注射打针就可以,对于狂犬疫苗不管你是否办了狗证都会给你狗狗注射的。

南二环东桃园村口向西,凯德华洗浴广场向东,就有个办证点.

西安雁塔区给狗办狗证在哪里办?需要多少费用?

在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区分局:长安南路98号(坐公交车在八里村下)。

办理狗证首先要有居住地证明,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甚至物业公司都可以开这个证明(如果户口本和本人现在居住地相符的话,就不用开证明,带上户口本就行),然后带上身份证和证明(户口本),还要有一张狗狗的五寸彩色照片。到养狗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在管理办公室,首先领一张表,填好。然后交上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钱。就可以获得狗证。共425元,其中管理费300元,工本费75元,疫苗50元。

在西安怎么给狗狗办狗证?

西安市目前规定二环内禁止养大型犬。

办狗证自己去比较麻烦,花钱少些。一般宠物店都可以代办,300--500元就可以。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西安限制养犬的六大规定

为严格贯彻落实《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西安市公安局制定了相关配套规定。

1、二环路内禁止犬类经营活动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二环路以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从事犬类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所交易犬来源合法;所交易犬应有防疫证明,无防疫证明的犬,不准出售;在指定的犬交易市场内交易,其他任何场所不得交易。

西安市公安局指定,西安秦美花卉宠物交易中心为西安市犬类交易市场,地址在丈八北路538号。凡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均为非法犬类交易。阎良、临潼、长安、周至、户县、高陵、蓝田等郊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一处规范犬类交易市场。

2、犬类登记注册年度审验咋办理

个人养犬申请登记注册程序: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领审批表;携犬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对犬进行检疫、注射狂犬疫苗,领《犬类免疫证》;申请人持养犬审批表、《犬类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公安分(县)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注册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要变更养犬地址的,应到迁入地进行登记,变更《养犬许可证》。

单位养犬申请登记注册程序:申请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审批表》,经派出所、分(县)局审批后,办理检疫、免疫、登记、保险等有关手续;军犬、警犬,科研实验、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经批准养犬的单位所养的犬,必须拴养或圈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变更饲养场所。

办理年度审验程序: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证之日起满一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程序为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办理当年的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审验费;领取年度审验牌。逾期不办理年度审验的,按无证养犬处罚。

3、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

为保障人身安全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西安市公安局规定,小型观赏犬可以出户活动,但应遵守规定: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并由养犬人牵领;养犬人应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不得损害公共卫生;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因登记注册、检疫、治病或者交易需携犬出户的,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不得牵领。

4、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观赏犬咋划分

烈性犬、大型犬是指成年犬体长超过50厘米的犬;小型观赏犬是指成年犬体长不超过50厘米的犬。

5、重点限养区内养犬要投保

凡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一般限制养犬区的,可自愿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养犬许可证》的持有人和经公安机关批准养犬的单位。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同时办理养犬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6、举报违法养犬可获奖励

违法养犬举报查实后由查处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罚款额20%的奖励。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严查处。西安市限制养犬办公室举报电话:4253998。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西安办狗证的地方营业时间?

西安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

市局:西三环外雁塔工业园区双鱼路西晁村触安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84253998

新城区分局:万寿路17街坊对面新城分局保安公司内83225483

碑林区分局:分局内83295551

莲湖区分局:南二环东桃园口15号(凯德华浴场东侧)87213374

雁塔区分局:长安南路98号(坐公交车在八里村下)85398682

未央分局:二村庄路未央区防疫站内。电话:84253998;86261042

灞桥区分局:纺一路23号(坐公交车在公安灞桥分局坐下)83553077

西安办狗证?属于碑林区应该哪里办?需要什么?是小型犬。多大可以办?

在碑林区限制养犬办办理。需要疫苗本,你的身份证,户口本,狗的三寸彩色全身照一张,还有钱。狗3个月以上就可以办理了

西安办狗证前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详求!

你家在雁塔区那就应该去雁塔区的动物限养办在八里村长安路上古牧属于大型犬我家去年办的时候大型犬疫苗加狗证一共是300块左右带上你家狗的三寸正面照片和你的身份证就可以了你家狗现在还有点小等到可以打疫苗的时候再去吧因为办证他会给你一只疫苗的

西安市办狗证多少钱 10分

你可以去咨询一下

西安市办理狗证需多少钱

要看多大的狗拉几百到上千不等越是大的越贵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被狗咬了这怎么办?

狗是常见的狂犬病毒易感动物之一,体内携带病毒的几率很高,如果被其咬伤,就有可能感染狂犬病毒,导致狂犬病的发生,所以应及时清洗消毒伤口,并接种狂犬疫苗。受伤后一定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清洗伤口,以减少病毒的吸收,用20%的肥皂水和有一定压力的清水,如自来水,反复交替冲洗伤口20分钟以上,随后用无菌纱布吸干伤口的水分,涂以碘伏或苯扎氯胺进行消毒。如果咬伤情况严重,还需要到医院的急诊外科进行伤口处置,然后赶到最近的疾控中心或社区医院接种狂犬疫苗,狂犬疫苗的最佳接种时间是在受伤后24小时内,最好不要超过48小时,如果伤口有出血就属于狂犬病的三级暴露,还需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狂犬病的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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