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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天心池事件2019(青岛崂山天心池)

崂山天心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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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等地方饲养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崂山天心池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农牧业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农牧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死亡犬尸体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养犬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

(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

(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二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三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保险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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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戚生卒年不详,春秋莱棠邑(今青岛平度)人,一说是卫国(今河南境内)人,早年怀经世济民之才而不得志。齐桓二十八年(前685)拜为大夫。后长期任齐国大司田,为齐桓公主要辅佐者之一。

公元前685年起,在40多年间,齐桓公推行招贤纳士,锐意求治的建国方略,任用管仲为相,建立了“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霸业。赏识并重用宁戚,是齐桓公高明的人才政策的典型例子。

宁戚获悉齐桓公重人才,有抱负,便决心投靠齐国,以便有一番作为。他不畏艰难,来到临淄,自我推荐,击牛角高歌,令齐桓公和管仲都注意到这是一个气度不凡、抱负不凡的人物。

齐桓公求贤若渴,慧眼识才,一经交谈便认定宁戚是难得的人才,他不重出身,不论资历,不计较小节,注重大节,力排众议,擢用宁戚。

杰出的政治家管仲也十分推重宁戚,帮助齐桓公用好宁戚之长。他建议立宁戚为大司田主管农业的官员,他认为宁戚是有才能的农业专家,自己不如宁戚。宁戚由此负责齐国的农业生产,主持开垦农田,兴修水利,并兴渔盐之利。奖励垦荒,薄取租赋,齐国很快富裕强盛起来。

宁戚仕齐期间,经常到齐国东部活动,组织民众发展农耕,受到当地人民的爱戴,辞世后他被人们安葬在胶水东岸(今平度马戈庄镇境内)。

宁戚著有《相牛经》1卷,为中国最早畜牧专著,对促进齐国农牧业发展产生一定作用。

即墨大夫战国时齐国人,姓名失传。齐威王时为即墨地方长官,政绩突出。

他廉洁勤政,短短几年在即墨开荒垦田,治理社会秩序,使当地居民生活富足安逸。由于他刚直正派,不去讨好一班贪官污吏,使齐威王左右权臣十分不快,便以谗言诋毁即墨大夫。

齐威王及时派人调查即墨大夫的言行,澄清了是非。齐威王不仅没听权臣谗言,反而对即墨大夫“封之万家”,大加嘉奖。齐威王愤怒之余烹杀了奸佞阿大夫,痛斥了贪官污吏。

从此,齐国走向兴旺,转弱为强。即墨的声明大振,实力也在发展中大为增强。即墨旧时建有“九贤祠”,即墨大夫列九贤之首。金马山公园竖有其雕塑。

田单(生卒年不详)临淄人,战国时期齐国名将,齐泯王时担任管理市场的小吏,事迹平平。

齐泯王骄暴无行,燕国昭王联合其他几诸侯合谋讨伐,上将军乐毅挥师东进,气势如虹,连破齐国70余城池,连齐都临淄也被攻下。

齐泯王弃都往莒,后被淖齿杀死,淖齿据守抗燕,城池尚存。燕军只好集中兵力攻打另一仍在齐人坚守下的即墨。即墨大夫战死城外,城中军民公推智勇双全的田单为主将,继续守城抗燕。

田单勇敢地挑起指挥守城的重任,指挥军民团结御敌。即墨城防坚固,粮草充足,有助于据守,使燕将乐毅围城5年而没能攻陷。

燕昭王死后,其子惠王接班,田单乃施计谋,离间惠王与燕将乐毅的关系,使惠王上当,派人接替了乐毅,相对减弱了即墨的外部压力。

田单在城内积极部署反攻。他称传达神灵旨意发布命令,加强军民斗争信念。他亲自参加修筑工事,安排家属全部入伍,与民众共命运。他潜伏势力,由老弱妇幼登守城池,佯装力弱。他派富豪等往燕营行贿伪降,松懈燕军警惕性。总之,田单做好了以智取胜的种种准备。

城中1000多头牛被披彩衣,牛角绑尖刀,牛尾束好浇满油脂的芦苇,经一一点燃后,众牛沿城墙洞穴窜出,5000壮士紧随其后,在黑夜中杀向燕军兵营。城中老弱,击铜器壮声势。燕军大惊,随后四散,溃不成军,死于乱军的燕军不计其数。

齐军乘胜追杀,众多城池被攻陷,70多座城被齐国收复。

田单破燕,巧施火牛阵妙计,留下了中国军事史上以弱胜强的一段佳话,也是即墨故城颇具风采的一段历史。

徐福亦作徐市,字军房,秦代方士。据考证.其先祖为夏禹时伯益子若木的后裔,周穆王时,因功受封徐地而以徐姓。

徐福生于齐王建十年(公元前225年),徐福的故里因史书无明确记载而存有多说,有今江苏省赣榆县金山乡徐阜村说,有今山东省龙口市徐乡说,有今山东省平度市徐福村说,有今山东省胶南市说分析,徐福的故籍可能在今胶南市琅琊台附近一带,徐家大村很可能就是徐福的故乡。

徐福幼年学习儒家学说,研习阴阳五行,习学道术及炼丹术等。成年后,以行医传道为生,随其父徐猛宦游齐国,结识许多朋友,与齐国方士侯公、燕国方士卢生均为上交。

徐福对秦始皇靠强权武力征服韩、赵、燕、魏、楚、齐六国不满,使计划以其求仙采药的名义,向秦始皇上书,请求东渡,“得平源广泽,止王不来”。这是徐福借秦始皇迷信心理反秦的一种办法,客观上促进了中日人民的友好交往。

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秦始皇第二次出巡,第一次登上琅琊台,观看虚幻的海市蜃楼奇景,成仙欲望更为强烈。徐福等方士便欺骗秦始皇说到海上蓬莱、方丈、瀛洲三座神山,可向仙人求得长生不老仙药。

徐福的奏请,正中秦始皇下怀,便挑选数千童男童女加以训练,并在琅琊台附近造船,准备由琅琊港启航。

始皇帝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秦始皇第三次出巡.第二次登琅琊台,想见徐福,了解谋求长生不老仙药这事,但没见到徐福。

始皇帝二十七年(公元前210年),秦始皇第五次出巡,第三次登琅琊台,召见徐福,询求仙药结果。徐福称海上有大鲛鱼作怪,阻碍船队前行。秦始皇相信了这番理由,便选善射的弓弩手,带童男童女和百工五谷,由琅琊港出发。

当行至之罘时,秦始皇亲同弓弩手射死一大鲛,后往海西去了。据分析,徐福率船队经庙岛群岛,渡渤海,沿辽东半岛至朝鲜半岛,再往南横渡朝鲜海峡,去了日本。

今日日本人民,普遍尊徐福为农工神、纺织神和医药之神。不少地区建有纪念徐福的建筑物,按时举行纪念祭奠活动。

田横(?—一前202)齐贵族。狄县(今山东高青)人。秦未陈胜、吴广起义,六国旧贵族趁机反秦自立,田横便从兄田儋起兵反秦,继田儋、田市、田荣、田广之后,田横在楚汉战争中自立为王。汉高祖四年(前203)被汉将韩信击败后,率残部500余士逃至一海岛。汉高祖五年(前202),汉高祖遣使昭田横至洛阳,田横被迫前往,携门客二人西去。行至尸乡(今河南偃师西)因不愿称臣于汗,田横与二门客一同自刎。留居海岛的500兵士,闻讯后全部自杀,史称田横五百士殉义。其所居海岛被后人称为田横岛。即墨旧有九贤祠,田横亦位列其中。田横的忠义精神至今仍被人们看重。

伏湛字惠公,汗琅琊郡东武(今山东诸城)人,西汉末,官居平原太守。王莽篡汉后,弃官隐居教书育人。东汉光武帝即位后,拜为大司徒。汉建武六年(公元30年)在不其县建不其侯国,封伏湛为不其侯,由洛阳迁居不其城,食邑3600户。汉建武十三年(公元37年)夏,应昭出任。行前,诸亲友设宴饯行,不料不久中暑病故。

光武帝派使臣送丧修冢,给予礼遇。伏湛死后,先后由伏翕等袭侯爵,共传八代,历时185年,此期间,伏氏成为不其城内的望族。汉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曹操杀汉献帝皇后、伏氏之女伏寿,不其城内伏氏受株连,传说百余人口仅有一人躲过劫难。

徐万且西汉即墨(今平度市东部)人,天文历法学家,生卒年不详。

农业是古代社会的立国之本,历代均十分重视天文历法事宜,帝尧时代便有“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的记载,后至春秋时代,社会动荡使历法混乱,秦朝统一中国也未及统一修订历法。

及至汉初,统治者忙于稳固政权,顾不上修订历法,只得在所有6种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历)中选用较为适用的“颛顼历”。

汉武帝登基后励精图治,采纳司马迁等人的建议,决定组织力量,开展天文历法的研究工作,创编新的历法。

即墨徐万且、长安徐禹等民间从事历法研究的20多名文人被组织起来,在官方安排下,开始了认真的天文测量,反复地进行测算,在借鉴前人治历得失的基础上,制作了一部新的历法。汉武帝十分重视这一成就,为此改年号为“太初’,《太初历》也由此得名。

《太初历》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历法,在世界历法史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它把一回归年定为365.2502天,一塑望月定为29.53086天,取得了那时代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它还运用置润方法,科学地把24节气定入历法,对农业社会的生产安排具有指导意义,对民众日常生活也有实用价值。

《太初历》实施后,延用至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近200年之久,是我国的一重要科学成就,徐万且在其中的贡献应予肯定。

童恢生卒年不详,字汉宗,东汉琅琊姑幕(今山东诸城)人。早年在州郡当过下等官员,奉公廉洁,为人称道。司徒杨赐对此十分赏识。便把童恢召到自己府中担任职务。后来杨赐官场遭难,以往的追随者纷纷离走,只有童恢有忠心。有胆量为杨赐表白,直到杨免罪获释。

童恢的忠贞不贰令人钦佩,光和五年(公元182年)杨赐推荐他担任了不其县令。童恢到任后,忠于职守,勤于政事,深入民众,很能体会百姓的甘苦。他宽以待人,逢下属或民众犯了过错,他以理服人。而当下属尽职效力,有了成绩,他总是褒奖有加。

但对自身,童恢总是严以律己,不以权贵自居,不图荣华富贵,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除抓紧农业生产外,还大力倡导发展林桑、畜牧、纺织等的生产。经济的繁荣促成了不其地方的社会安定,县境内富裕祥和,无人再去搞鸡鸣狗盗,竟使县狱多年无事可干。这等消息传出来,邻县民众羡慕不已,许多人迁居前来。

童恢的政绩也得到官方的首肯,后来他被升为丹阳郡(今安徽宣城)太守,肩负起更重要的岗位职责。

后来,童恢死于任上。不其百姓感念他的功绩恩德,为他推广“童公祠”,将他的衣冠葬于傅家埠山下,寄托百姓的崇敬之情。

童恢是青岛古代历史上治理有方、关心民众疾苦、得到百姓衷心爱戴,以至当作圣人敬祀的少有的地方官。在青岛的民间传说中。有不少关于童恢为民除害、驯虎治虎的故事,表达了民间舆论对童恢勤政爱民业绩的神化,不乏感人之处。

郑玄(127一200)字康成,汉北海高密(今山东高密市)人。自小勤奋好学,通音律,擅琴瑟,13岁能诵五经,有“神童”之称。他得到当时北海国相杜密器重,被推荐入太学深造。

郑玄先学习了今文《公羊春秋》、《三统历》等。又学了《礼记》、《左氏春秋》、《古文尚书》等,四处拜师,学识大增。

汉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郑玄师事第五元先和张恭祖,后又游学于幽、并、豫、兖诸州,他博学多才,名满九州。延熹九年(公元159年),郑玄西入关,与涿郡卢植同拜马融为师,达七年之久。延熹九年(公元166年),郑玄归故里,他志在治学,热心教书育人,决心整理传播经学,以礼义治动乱。后来他因党锢之祸遭迫害,失去自由达14之久。蒙冤时期,郑玄不闻世事政争,潜心钻研经学,使学问大进。

党锢解除后,郑玄在高密讲学授徒。黄巾大起义后,郑玄同其门徒迁往胶东不其山(今青岛城阳区铁骑山),避难隐居。他在山中建立书院,一面讲学,一面整理古代历史文献,同时将自己大半生的学经收获记载下来,著书立说,慕名前来求学者达千人。

书院被称为康成书院,北倚不其山,南临墨水河,初建时的规模、结构等因缺乏资料,已难考究,但从郑玄影响大、名气大、追随者众多而言,当是很象样的文化场所。

其后,附近的居民点也被称为书院村,村北的小屯叫“演礼村”是郑玄向追随者传授、表演礼议的地方。

传说郑玄在康成书院讲学著述时,经常到书院附近的野地采集已一些草叶用于编竹简。这种草即麦冬草比较特别,叶子宽,也挺长,十分坚韧,而且四季常青,传说郑玄用这种编作草绳用以捆书,对郑玄的读书用书帮助很大。后来人们便把这种却叫做“康成书带”,又称“书带草”。相传崂山不其山一带因康成书院的讲学,“文墨涵濡,草木为之秀异”。

后来,康成书院所在的不其山一带发生自然灾害,粮食极为缺乏,书院面临很大的困难。为减轻负担,郑玄离开了崂山,到了徐州。汗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郑玄被迫抱病随军征战,病故于元城(今河北省大名县东)。

郑玄是中国古代影响很大的经学大师,他的学术成就被后学叫做“郑学”,他为后人留下很多有价值的著作。如有其注释的《诗经》、《国礼》、《仪礼》、《礼记》被后人重视。康成书院开创了村学之风,为青岛地区古代文化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法显(约337一约442)东晋僧人,探险旅行家。俗姓砻,平阳武阳(今山西襄垣)人。中国僧人到天竺留学的先驱者。东晋隆安三年(公元399年)从长安西行至天竺求经学佛,后赴狮子国(今斯里兰卡)凡14年,游历30余国,义熙八年(公元412年)携大量梵本佛经,乘海船回国,途中遭遇大风,航行40昼夜,抵达一大陆。再返途中,又遭遇风暴,飘至青州长郡牢(今崂山),在其南部登陆,被郡守李嶷迎至不其城(位于今青岛城阳),讲学译经三个月,后经青州赴建康(今江苏南京)。

著有《佛国记》(又称《法显传》)是研究南亚次大陆各国古代历史、地理的重要资料,译有经律论六部二十四卷。

王吉(?一484)字子阳,西汉时琅琊皋虞(今属即墨)人,自小好读书,终入仕途,以孝廉补授若卢县右丞,不久升为云阳县令,又举贤良为昌邑王中尉。

史书记载,王吉在长安念书时,东邻家枣树枝条垂至他家院子,王吉妻子便摘了几颗枣给王吉吃。王吉后来了解了这一情况,便休掉了贪财损人的妻子。后来邻居深感不安,要伐掉枣树。街坊们加以劝说,王吉才把妻子招回家,平息了一场风波。王吉的清廉严谨被人们称道,“东家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归还”,成为佳话。

王吉不畏权势,刚直不阿,他的忠君敢谏精神也非同寻常。任昌邑王中尉时,昌邑王刘贺沉湎酒色,乐于游猎,疏于政务,使老百姓负担繁重的劳役,致怨声四起。王吉多次上疏力谏,奉劝刘贺体恤百姓,勤于国政,动情晓理,发达了一片爱国忠君之心。这虽未被采纳,但后人均称道他的忠心。

汉昭帝死后,大将军霍光执政,刘贺被迎为皇帝,王吉再度进谏规劝刘贺纠偏,但依然没起作用。昏庸的刘贺称帝仅27天使被废,那班专事阿谀奉迎的官僚多受株被惩处。王吉异于众臣,得以幸免。

进而王吉又被汉宣帝任为博士谏大夫,他依旧忧国忧民,时刻不忘重肩在任,勇于负起职责。当时朝中纲纪混乱,缺章法,少名臣,权贵们任人唯亲盛行,情况堪忧。王吉多次上疏劝皇帝废除荫袭制度,选贤任能,整顿吏治,兴利除弊,振兴朝纲。他慷慨陈词,充分说理,为时人所折服,但打动不了迂腐的皇帝,一片赤诚之心不被赏识,反遭冷眼相看,使有报国之心而无报国之门的王吉大为伤心。王吉见状心灰意冷,对仕途已无兴趣。所以,他以疾病缠身为托辞,引退故里。在家乡闲居中,他并无积蓄,衣食与百姓无异,王吉仍思虑国家和民众的命运,积忧成疾。

汉元帝即位后,召王吉入朝为官,他抱病赴长安、不幸病故于途中。

今即墨温泉汉代墓群,规模宏大,实为西汉名臣王吉家族茔地。

蔡齐(988-1039)字子思,北宋莱州胶水县人。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考中状元。从文章到相貌,他都得真宗赏识,予以厚爱。他是平度历史上唯一的状元。

天熹二年(公元1018年),蔡齐被召进京,任集贤院著作郎,后升任右思谏、给事中、翰林学士、侍读学士等职,蔡齐一如既往,廉名刚正,触犯了权势人物,被罢免翰林官职,出知密州(今山东诸城)。蔡齐到位后,致力救灾拯民,奏请朝廷免除当地民众积年所欠税粮,经准开放“盐禁”,时连年荒旱中的灾民获得生机。后蔡入京升右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宋仁宗亲政后,蔡齐升任枢密副使。景帝二年(公元1035年)升任礼部侍郎参知政事,属朝廷重臣。在不少大事的决策方面,表现了他的水平与能力。

当时黄河危害甚重,许多朝官主张堵塞决口。蔡齐深入研讨,提出相反意见,他认为旧河道以北地势低洼,如堵决口走旧道并不利。顺水势疏导方为上策。既可久免再溃,又能把贝州、博州等大片地带改在黄河以南。因此主张合理适行,被采纳后,取得很好的效益。

北部邻国契丹屯兵边境,意在侵犯,北宋朝廷震惊不已。朝议多主发兵备战,加强边防。蔡齐没有盲从众议,理智地作了分析,指出“契丹必不叛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三条应变措施,使北宋对各种会出现的事态都备有预案,冷静地对待紧张局面,显示了他的临危不乱的胆识。

蔡齐富见识,有大度。他任枢密富使时,发生交趾800余人归降事件,他提出可收下安置在荆湖一带垦荒,认为若不妥善安排,这些人难免会制造麻烦。但朝议多主张拒绝接纳这些“蛮夷之人”,后来这些走投无路的人终于在西南边疆成为不安定因素。此时蔡齐所持的态度只是自责没能说服同僚。

景佑四年(公元1037年)夏,因与权臣意见不和,蔡齐辞宰相职务,以户部侍郎归班,后又出知颖州。

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四月四日,蔡齐病逝,欧阳修、范仲淹等知名文人为他写了传记和墓表,肯定了他的立身行事。

丘处机又作邱处机,宁通密,号长春子,元栖霞(今山东栖霞)滨都里人,生于宋绍兴十八年(公元1148年),相当于金熙宗皇统八年(公元12 2 7年)仙逝。

丘处机幼年便失去父母成为孤儿,没能念多少书。19岁时他至宁海州昆仑山烟霞洞学道,朝拜道教全真道创立者王重阳于金真庵,与马丹阳、谭处端、赫大通、王玉阳、刘处玄、孙不二同称全真道北七真人,称长春真人。金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冬,丘处机入宝鸡县潘溪庙、陇县龙门洞苦修,创龙门派,历时13年。

1221年成吉思汗闻丘处机名,命近臣持诏求之。邱处机不顾年迈,自莱州启程西行,谒见成吉思汗于雪山(今阿富汗境内)。丘针对成吉思汗的“弯弓射雕”大业进言:“欲一天下者,必在乎不嗜杀人”,治天下应以“敬天爱民为本”,欲长生应“以清心寡欲为要”。成吉思汗对丘处机十分器重,赐号“神仙”,令其掌管天下道教。

1224年春,丘处机到大都,入天长观,主持于此,与诸弟子募化修茸,改名长春宫(今称白云观),使全真教达到鼎盛时期,影响及后世,经久不衰。

丘处机一生多次到崂山游观布道,为弘扬崂山道教作了很大贡献。

南宋庆元元年(公元1195年)丘处机同刘处玄等道人由昆仑山来崂山太清宫等处传玄讲道,使道众大悦。这是丘处机第一次光顾崂山,他逗留时间很短留下一些诗作便离去。

丘处机第二次来崂山,时在金章宗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自昌阳(今莱阳)转道至崂山,在太平宫北白龙洞额之上留诗20首。他因崂山貌似巨鳌,改称“鳌山”。

金大安元年(公元1209年),丘处机由胶西(今胶州)又来崂山,到处阐教说法,在多处名胜留下石刻。

除上述三次外,据说丘处机还来过崂山几次,总之,丘处机热爱崂山,在崂山留下诗章,留下石刻,留下传教布道的功业。作为崂山道教先驱,他的贡献和影响力不衰,至今至崂山上清宫前仍有他的衣冠冢。他的传世著作《大丹直指》、《撮生消息论》、《鸣道集》、《西游原图》等,仍被人们所重视。

张三丰其姓名、籍贯及生年记载不一,一般认为张三丰名通,又名金、思廉、玄素、玄化、君宝、全一,字君实、山峰、三峰、铉一、三丰、道号元元子、昆阳子、玄玄子、别号“邋遢”,指其不修边幅。大多记其为辽阳懿州人,生于南宋淳佑丁末年(公元1247年)。

张三丰龟背鹤形,丰神奇异,仪表不俗。他行游四方,无固定居所。初寓玉鸡县。后入武当山。

1277年,张三丰第一次来到崂山,在明霞洞后山的洞中修行10多年,继而西行和南游。后到陕西终南山拜师,隐世修行10年,内外双修功夫达到当时最高水平。1324一1333年他在武当山苦修9年,开创武当外家拳术——太极拳和武当剑法。

1334年,张三丰第二次来到崂山,先后修行于太清宫前驱虎庵、明霞洞等处,完成了道家内功高级阶段的修行。两年后.他再次离崂山云游各地。

1404年,张三丰第三次来到崂山,在三表山下埋名隐居。他经常独自乘筏来往于沿海诸岛采药,将长门岩岛上的山茶花——耐冬移植于崂山各道教庙宇,现太清宫三官殿院内的耐冬即那时所移植,已有600多年的历史。自张三丰之后,崂山各宫观大兴栽植名花真卉之风。

明太祖、明成祖曾两次遣使求之,均未遂愿,明代曾敕封为“微显化真人”、“韬光尚志真仙”、“清虚元妙真君”。他是历代崂山道士中受到皇帝敕封最多的一位。

张三丰被《太清宫志》称为崂山道教祖师之一。他修身养生的理论和实践对全真派道教有很大影响,他的一些著作被后人收入《张三丰先生全集》流传至今。

薛禄(1371—1430)在青岛市黄岛区的薛家岛,明朝永乐、宣德年间曾有一位生于该岛的风云人物,他便是阳武侯薛禄,他为朝政的稳定和中国北疆的巩固,作出了重要贡献。

明洪十二年(公元1369年),祖籍陕西韩城的薛遇林迁到胶州湾西岸南部的岛上定居,这是这里薛姓第一代居民,此后该岛被叫做薛家岛。

薛禄生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在兄弟中排行第六,故被称为薛六。薛禄年轻时身强力壮,胆识过人,更难得是他志向不凡,16岁时便替兄从军,投身燕王朱棣的骑兵部队,戌卫在燕山一带。

“靖难之变”是对朱明王朝影响很大的政变,薛禄效忠朱棣,随所在部队参与行动,因功绩突出,被破格提升为燕山卫右指挥佥事(正四品)。朱棣对他喜爱有加,为其更名薛禄。后他又以战功晋升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使(正三品)。

薛禄紧跟朱棣的部署,南征北战,抗击南军,一路奏凯,再推翻朱允朝廷的过程中立下卓著战功。入南京后,他被越级晋升为骠骑将军都督佥事(正二品),并以其官轶增三代,光宗耀祖。四年间,薛禄由一名普通骑兵成长为正二品的高级将领,成为朱棣皇帝的心腹。

在永乐年间,薛禄精忠报国,不居功自傲且继续立新功。驻守边关时,他多次击退蒙古兵力的入侵。跟随朱棣北征,他以主将身份从驾,屡立战功。因而他不断被晋升加爵,先后从都督同知(从一品),右军都督府右军都督兼左军都督府事(正一品)、奉天靖难推城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阳武侯。

值得一提的是,朱棣授权主持北京城的营建,在10多年时间内经百万军民同心协力完成了这一浩大工程,薛禄投注了自己的心血和才智,为明王朝顺利北迁作出重要贡献。

洪熙朝仍十分器重薛禄,任命他掌左府加太子太保、总兵官、世袭侯爵。宣德朝仍依靠薛禄掌管巡边卫疆事宜。年迈花甲,薛禄仍亲赴边关御敌,他建议在难守的地段筑城堡,负责修建了一段长城。

宣德八年(公元1430年),薛禄积劳成疾,病倒在前线,回京一个月便因病重而逝世。他历事三朝为三代宿将,他的阳武侯勋位,上封三代,下荫子孙,是青岛古代地位最高的武将。

蓝田(1477一1555)字玉甫,号北泉,即墨人。明、清两朝,即墨有以仕官显明的“周黄蓝杨郭”五大家族,蓝田为蓝家的代表人物。

即墨蓝氏传说原籍莱阳,徒居即墨较早。明代中叶,蓝姓中有名人蓝章,考中进士,出入官场,刚直正派,几经沉浮,曾任监察御史、金都御史、陕西巡抚,死后被祀为名宦。

蓝田系蓝章的长子,自幼勤勉好学,聪明过人,七岁便可赋诗作对,令考官惊叹:“不期即墨之乡,生此蓝田之玉!”

1492年(明弘治五年)蓝田中举人,1523年(明嘉靖二年)登进士,官授河南道监察御史。

蓝田在学识方面成就过人,在为政方面刚正不阿。一次廷议,他极敢言,连上七疏,坚持强谏,无奈触怒皇帝,竞挨了一顿“廷杖”,险些丢命。此后他不退却,又先后弹劾了礼部尚书席书、给事中陈、冢宰乔宇、宗伯汪俊等权臣。

被蓝田打击的权贵们岂会甘心,他们千方百计对蓝进行报复,必欲处之而后快。他们趁蓝田归里赴父丧之机,诬陷蓝田,使蓝丢官。

遭贬罢归,蓝田在即墨宅内后院筑了名为“可止轩”的书房,每日居室中苦读,不过问政事,对官场已无兴趣,对仕途感到寒心。

蓝田为人称道,还在于他品行道德优秀。如其友人刘英因至外地赴任,把不少行李暂寄存在蓝家。不料友人随后遇难,全家葬身江中。蓝闻讯便将友人的弟弟召唤至即墨,将行李归还。蓝田一位知己辞世,家有孤儿寡妇,生计维艰。蓝田便把其幼子接到自己身边,认真抚养成人,终使后生考取了庠生,以此告慰知己。

蓝田一生著述不少,有《北泉文集》、《东归昌和》、《白斋表话随笔》、《续笔》等诗文集,人们称他“才擅七岁,学富五年”,“万言倚马才”,并不为过。

臧惟一明代人,生卒年不详,字守中,祖居琅琊台下。

明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科举中进士,授宿松知县职,其后又任职太湖县,后又升为户部主事,又调吏部任稽勋员外郎兼理文选司事务。

臧惟一的接连晋升,并非靠金钱开路,也不靠关系网生效,他恪尽职守,勤奋敬业,方受到大学士高拱器重。后他又调任文选郎中。臧惟一公道正直,不攀附宰相张居正,也不巴结张的近亲,不受官场权争的影响。他官职依然升迁,后至皇帝身边,担任了大理寺正卿、光禄寺正卿。

张居正垮台后,追随者都被罢官,减惟一却没受株连。后撰升顺天府尹,依然不阿顺权贵,坚持秉公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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