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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和东公安宿舍(林和东公安宿舍属于什么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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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林和东公安宿舍,以及公安宿舍里养狗的多不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学校为什么不准养狗啊宿舍楼里邻居大量养狗,而且发出异味,该如何处理

这个主要是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比如我是湖北省武汉市的,我们这里就有一个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对于养犬作出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但国家好象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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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可以看一下你们地方是否有相关规定.

下面的规定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看一下的.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所列区域内远离城区的乡(镇)、村,经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以下简称禁养区)。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五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录。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七条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

第八条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饲养护卫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公布。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检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监测。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或者动物检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补办。

同住一个小区,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年深月久,难免发生一些小矛盾、小摩擦,比如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听听法律怎说?

问题一

邻居家养狗异味重,我该怎们办?

邻居养了十几只狗,据说是斗狗用的,每只几十万,天天狗屎狗尿倒门口,有时候百米外还能闻到浓郁的味道,村子里的人苦不堪言,村长镇长派出所都来过,但是没有任何作用,大夏天的不敢开窗,不敢开门,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应该是相邻关系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解决。但是根据您的描述,您的邻居的养狗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您正常的生活。如果您的邻居继续一意孤行、屡教不改,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进行罚款。

另外,您可以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问题二

楼上下水道漏水到我家,我该怎们办?

我家厕所楼上的下水道漏水到我家了,都两三个月了,找他多次,他都不修,说管子不是他弄坏的,还说是我装修时敲坏的,我找了物管,物管说不在他们维修范围,找到社区,他们说让我们自己协商,这事一直没得到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发生楼上漏水,首先应明确状态。一是要证明不是自己人为损坏的,如果是自己损坏的,那就该你自己来解决问题了。二是在查明造成楼上漏水属于邻居的责任。为了弄清情况,您可以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三是要看房子还是不是在质保期内,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得担起相应的责任。

其次,查清情况后,如果楼上漏水的原因实为楼上邻居的原因造成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向楼上邻居讲清情况,提出修补要求及修补期间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如果楼上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处l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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