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宠物资讯 > 文章页面

有关养狗的法律(有关养狗的法律知识)

在外国养狗居然要遵守这些法律 测一测你合格了吗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有关养狗的法律的问题,以及和成都养狗立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成都养狗要办狗证吗跪求成都市养狗规定

法律主观:

养犬时还应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您知道吗

一、办理条件

个人:

1、具有成都户口或者居住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单位:

1、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3、有专人管理;

4、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办理材料

个人: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

单位: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符合条件的,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温馨提示: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2、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觉得对你有帮助就给我分袄楼主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销售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免疫。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公安机关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养犬必须登记

《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规定,本市限养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非限养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那么,如何进行养犬登记呢?《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犬只登记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养犬人携三月龄以上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二)养犬人携带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犬只动物免疫证明、犬只彩色照片和需登记犬只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条例摘引

■《犬只登记证》应当进行年检。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视为未登记。

■养犬人遗失《犬只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犬只登记证》。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暂扣犬只,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遗弃犬只要罚款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犬只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遗弃犬只是造成伤人、传播疫病、影响环境的主要根源,“流浪狗”伤人的事例也屡屡见诸报端。为限制遗弃犬只,《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还特别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这样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遗弃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摘引

■限养区内的单位因保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超过规定数量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医院、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禁止养犬。个人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是在本市有独立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养犬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二)禁止遗弃所养犬只;(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犬只抱在怀里、装入犬笼、装入犬袋或者为犬戴嘴套后用犬绳牵领;(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四)由成年人牵领。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敬老院、幼儿园、教学、卫生、科研等单位;(二)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四)限养区内的交通干道、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五)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有关养狗的法律和成都养狗立法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湘潭的养狗人士请注意 9月1日起 这些行为都会被罚

联系我们

Q Q:

微信号: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