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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真的垃圾吗(绿地很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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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养犬人不缴管理费就没收犬只合法吗关于杭州养狗的规定

重点区域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条例》明确提出,养犬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根据规定,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工作需饲养烈性犬的,要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昆明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重点区域的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要在10天内,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带犬只到居住地派出所(或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管理费,《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重点区域内不得设置犬只养殖场所;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何立新介绍,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范围由市公安局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最后向社会公布。“划定范围最迟在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来讲,重点区域主要是指主城区规划建成范围内,一般区域则是指主城区规划建成范围外的郊区和农村地区。”何立新说。养犬管理费正在审批中针对市民关心的管理费问题,《条例》未作出明确表述。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解释说,具体收费标准要由市政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定报批,要经过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目前正在上报审批的过程中,因此最终费用是多少还不得而知。而据何立新副处长昨日透露,目前有倾向性的管理费收费意见是:初次登记费300元,年度管理费200元。何立新还介绍,按规定,残疾人和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可以减免管理费。将设立犬只留检所记者还了解到,昆明准备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被遗弃、走失、没收的犬只。这意味着流浪在大街小巷的狗狗即将有“家”了。《条例》明确提出,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犬只的工作,将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担负。没收犬只只能统一送犬只留检所,不得自行处置。留检所将对犬只进行检疫和处置,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假设你的狗狗不慎走失了,今后可向犬只留检所咨询。有了犬只留检所,今后收容志愿者收养的流浪狗怎么办?对此,何立新表示,志愿者可将狗送到犬只留检所,原则上志愿者不能私自收养繁殖。“我们欢迎志愿者今后到犬只留检所进行志愿服务。”何立新还透露,在10月1日前,市政府会出台一个和养犬管理相关的配套性文件,该文件将进一步明确细化《条例》的有关内容,“目前这个配套性文件正在制定中。”■声音听证代表:设基金培训养犬人作为《条例》(草案)的听证会代表,云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白桦认为,现在不少养狗人都缺乏“养犬精神”,“例如遛狗不自觉清理狗粪便,上班后不安置好自己的狗,让狗在家里乱叫扰民……”白桦说,犬只管理部门收取养犬管理费之后,可以在总的费用里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一笔基金,这笔基金用来建立文明养犬培训中心,教养犬人如何合理、科学的养犬。白桦还建议,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内安排养犬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养犬人的培训工作。对于政府将建立犬只留检所,专门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白桦认为这一举措很必要,“一旦流浪犬咬伤人的话,它作为无主犬,就没有人来对被咬伤人负责。”但是,什么样的狗是流浪犬,界定上有一定困难,因为有的狗可能是遗失犬。因此白桦建议,在设立犬只留容所的同时,还应该由政府建立专门的寻犬网页或找失论坛,以便狗主人尽快寻找到自己爱犬。和许多爱狗人一样,白桦还关心下一步《条例》出台后,管理费的定价问题。白桦说,管理费的定价应该要尽量公开透明,管理费用的成本要仔细计算得出,并向社会公布,定价要在市民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一旦管理费的收费过高,市民不接受,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条例》的执行,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志愿者:期待条例细则出台《昆明养犬管理条例》一直是收养流浪动物志愿者们最关心的问题。昨日得知《条例》10月份即将施行后,志愿者小赵认为,许多具体细则还未明确,比如办狗证的具体费用,烈性犬的划分标准,城市公共绿地的详细定义,以及政府如何收容流浪狗等。小赵说,大家很想知道所谓的公共绿地是不是包括小区绿地。而志愿者小刘比较关心的是,虽然条例规定市政府设立犬只留检所,但具体如何收容流浪动物,市民是否可以把流浪动物送往留检所,如果有市民想领养流浪动物要怎么操作……这些都是他们想了解的。志愿者们期待这些细则能很快出台。相关规定须按期带狗狗打狂犬疫苗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注射站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违反者将处以200元罚款,逾期不改将没收犬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10日内,要带犬只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独立户(有关负责人称,与他人合租房屋者不得申请养犬);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然后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不清除狗狗粪便罚50~200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笼。否则,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500元罚款。携犬外出,要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拒不改正的,将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死亡犬只,要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否则农业(畜牧)部门最高可处200~500元罚款。对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生产区,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餐饮、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禁犬进入的公共场所的,公安机关警告无效的,予以没收犬只。遗弃狗狗最高罚500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违者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对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条例》规定,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在重点区域内设置犬只交易场所,选址还应当取得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意见。对于违反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现犬只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疫病,养犬人隐瞒不报的,由农业(畜牧)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单位隐瞒不报的,处2000~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QQ小调查狗证收费该多少?调查主题:办狗证多少费用合适参与调查人数:50人调查结果:43人表示,办狗证的价格在100元比较合适;而7人表示300元比较合适,他们认为过低的费用起不到限制作用。群主:现《昆明养犬管理条例》已出台,但办理狗证费用的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大家觉得这个费用一年收多少比较合适?对于不准带犬只去风景名胜、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大家怎么看?是非:我觉得办狗证的话,一只狗一年100元就可以了。大家想,买一只普通的狗也就60~100元,这些狗的数目约占30%,而好一点的狗会在1000~8000元,这占30%,剩下的就是中间类型。大家分析一下有多少人会办狗证?小小音符:我赞同300元以内。费用太高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弃狗,违背制定条例的初衷;太低估计有的人不当回事,照样遗弃狗,还是起不到限制作用。 TV系统小铁:我觉得限制带狗去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地方太牵强了。只能说在宠物类别上可以有一些管理机制,比如说大狗带出去必须拴狗链之类。 morytea:应该划专门的绿地供犬只活动。

这是绿地,还是垃圾场

记得采纳啊

首先过来的人是谁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看你外地来的故意敲你、

至于后来那批人语法就有错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不存在一个事件罚2次的、

杭州养狗的规定是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

如果你没证件把狗狗带出来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

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那就不是假的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最好把狗狗放家里让别人带养几天、不然办个证就没事。不然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安粮安置房的绿化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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