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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最近发生的“遛狗打人”和“网红养的狗咬孕妇,网红不道歉还打人”两件事中,大家觉得是狗有问题还是人有问题

网红遛狗不牵绳,殴打孕妇致先兆早产,网友 终于理解投毒药狗了


style="text-indent:2em;">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杭州最近发生的“遛狗打人”和“网红养的狗咬孕妇,网红不道歉还打人”两件事中,大家觉得是狗有问题还是人有问题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杭州最近发生的“遛狗打人”和“网红养的狗咬孕妇,网红不道歉还打人”两件事中,大家觉得是狗有问题还是人有问题以及杭州养狗打人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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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被拘留立案了。杭州公检法,全国人民都在看着你们呢,这时候必须断绝暗箱操作的念头啊,慎重慎重

杭州狗主人打人,有些人从讨论狗主人暴力行为要严惩转向为“爱狗者”的抱不平,你怎么看

前几天发生在杭州余杭的养犬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徐某踢狗是因为狗正追逐自己子女,子女被狗惊吓,出于母性保护孩子不被狗侵扰。男狗主人金某违法养犬扰民不反思,竟随意暴力殴打携带幼子的妇女徐某,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激起广大人民群众无比愤怒。

“爱狗人士”不谴责养犬人金某犯罪行为败坏养犬者形象,反而网上发声为金某抱不平,证明“爱狗人士”人性丧失,彻底沦为祸害公众生活的败类。“爱狗人士”并不是一个正确称呼,“爱狗人士”聚众爱狗行为并不是救助受难犬只,而是寻衅滋事行为,妄图在社会上造成犬只无人敢动氛围,实际上要保护他们自己违法养犬行为不受管理和处罚。

如果养狗人未正确认识人与狗的关系,日常行为过度依赖犬只,甚至把狗当成亲生子女溺爱或者比孝敬父母还兢兢业业,养狗人的变得像狗一样自私,像狗一样暴怒。公众要求养犬人遛狗时拴狗绳并牵着,给狗戴口笼,狗主人认为自己狗不惹事,拒绝公众劝说。狗追逐他人时,狗主人说狗喜欢跟人玩耍,追人并不咬人。狗主人上述歪理邪说纯粹是自欺欺人,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的有成千上万的,被咬死的狗主人也屡见不鲜,被咬伤的无辜群众更无数。遏制狗扰民行为,必须狗主人要主观上充分意识狗的危害性,客观上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狗扰民,发现饲养犬只扰民又无法管教的,狗主人应当把狗安乐死或托人宰杀。政府应当打击违法养狗行为,依法惩处“爱狗人士”寻衅滋事行为,彻底形成狗主人自早6时至晚8时不敢在室外遛狗,狗夹着尾巴低头恐惧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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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最近发生的“遛狗打人”和“网红养的狗咬孕妇,网红不道歉还打人”两件事中,大家觉得是狗有问题还是人有问题

最近发生的“遛狗打人”和“网红养的狗咬孕妇,网红不道歉还打人”两件事中,狗主人的素质确实有问题,而狗这种动物食肉动物的凶残本质就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狗本身就不是无辜的,无论狗主人如何教导,狗都是天生长着锋利獠牙的猛兽,是时刻想传染狂犬病的恶狗。

要说狗主人的问题,那么最大的问题就是选择了狗这种天生残忍的动物作为宠物。养狗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

狗不会说话,但是它会直接咬人的。不要把狗患的问题错误归结为所谓的狗主人素质不高。狗主人素质不高,只是加重狗患的因素之一。狗患最核心的问题恰恰就是狗这种食肉动物和别的动物完全不一样。

禁狗令是广大人民真实客观的急切心愿。

遛狗打人事件的最新进展如何最后接受调解了吗,你怎么看

依我之见:遛狗者随意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侵害的是社会环境中多数人的正常安宁的生活秩序,该罪就是当前‘’扫黑除恶‘’的恶势力犯罪,依法‘’不得私了,不得刑事和解‘’,谁胆敢违法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本案例提问者问到‘’最后是否调解‘’,实际上提问者所要表述的是在光天化之下的社区遛狗打人者是否可能刑事和解,最后请求不追究遛狗打人者的刑事责任。那么,遛狗者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法律上允许‘’刑事和解‘’即打人者与被打者‘’私了‘’吗?

依我之见:本案例遛狗打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不得刑事和解,打人者与被打者不得违法行为‘’私了‘’。

那么,什么是刑事和解?寻衅滋事罪为什么不能刑事和解呢?所谓‘’刑事和解‘’,是指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一一一刑事和解是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丶刑法分则第四章丶五章所涉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的,或除职务犯罪以外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等案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丶侵害方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谅解侵害人并请求办案机关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请求,经办案机关审查其请求符合条件的公丶检丶法办案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从上述法律关于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可以看得出来:刑事和解,只针对的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的罪名,而四、五章的类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得出所谓刑事和解,即民间俗称的‘’私了‘’,实际上所涉及的仍然是公民人身丶财产的个人纠纷。那么,‘’寻衅滋事罪‘’是所谓的公民间的个人纠纷吗?很显然不是。从刑法理论上讲: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丶对老百姓生活的管理秩序,犯罪者通过自已在社区、街道丶村社、城乡市场丶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等‘’公共场合‘’称王称霸、随意殴打丶拦截丶起哄丶打砸以满足自己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英雄‘’霸气。可以看得出来寻衅滋事犯罪危害的是公共秩序丶公共利益,该罪姓‘’公‘’,不姓‘’私‘’,所以法律才规定寻衅滋事罪不得刑事和解,不得涉案当事人将姓‘’公‘’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私了‘’。

再回过头来看看杭州此次发生的遛狗者在社区自已遛狗不牵绳,自已的狗狗乱窜攻击两小孩,而小孩母亲护自己的被攻击的孩子合理合法,而遛狗者不是牵走自己的狗狗,而是口出狂言外地人不得在自已的社区活动,并对护孩之母大打出手,该遛狗者己属社区的一霸,而该社区这一霸借遛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之行为发生在二O一八年一月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时刻,其行为己涉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涉恶‘’,此人之恶行正是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当前此项斗争进入打出深挖黑恶‘’保护伞‘’阶段,对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谁胆敢违法刑事和解的私了就是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的行为,最后的结果可能落得个谁当保护伞,谁也会与遛狗打人者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起坐班房的下场。

二,那么,又如何看待被害人被殴打导致小指骨折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遛狗者积极主动对受害人赔偿后又是否可以刑事和解而‘’私了‘’呢?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中嫌疑人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仍必须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基于对受害人的积极赔偿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加以考虑。但是,依法仍不得刑事和解私下‘’私了‘’案件。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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