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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禁狗令(贵阳禁养犬)

江门禁狗令的收回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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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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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问题,要爱狗你就养,要是不爱,就别养,千万别学某些人,养了一段日子,就不养了,那最受伤害的还是狗狗,你看现在到处都有流浪狗,没吃,没喝,没住的,连命都没了,太可怜了??

贵州花江狗肉传承千年濒绝断,贵州人现在还吃狗肉吗

狗是一种很特殊的动物,由于狗自身的习性,它是很容易跟人类相处的。而现今的人们为了寻求感情寄托,很多人会去饲养宠物狗,并在与宠物狗相处的过程中产生了很深厚的感情。所以,狗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已经不能完全说是一种动物,而是亲密的朋友。有些人会把宠物狗与食用狗区分的很清楚,自己养狗,但一样会吃狗肉。但有的人就无法区分,所以从感情上,这类人不但自己不吃狗肉,而且不能接受其他人吃狗肉。其实狗就是一种普通的动物,智商不算太高,只是被人类寄托了感情以后,让很多人认为狗的感情是很丰富的,就像人们说金毛犬在微笑一样。其实金毛哪里会微笑呢,它只是长成那个模样,就算是要咬人,它也是那个模样,笑,只是人类自己的想象罢了。我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吃狗肉的人会越来越少。因为狗毕竟是被人类赋予了太多情感的一种动物,那些对狗没什么感情的人会逐渐受到其他人的感染,会主动去顾及他人的感情而逐渐放弃食用狗肉。毕竟现代社会吃狗肉的人比古代社会已经少了很多,以后人们可食用的肉类会越来越丰富,狗肉终究会找到它的替代品。

狗肉怎么炒比较好吃

狗肉怎么炒好好吃!?我经常的做法是:先把狗肉下锅焯水滤干水分,切点姜片备用,锅烧热后放油放姜片爆香,紧接着放狗肉下去翻炒,炒至两面金黄,放盐放酱油调味,再放少许水焖一下,再转入沙锅中煲,放入佐料(里面有八角、桂皮、花椒……)一起煲,如果家里有老酒,放些下去煲就更美味了,我老公上次从朋友那买来两三斤狗肉,我就是用这样的方法焖制的,我老公从外面回来就直奔厨房说好香的狗肉啊!直接拿筷子就吃起来,等端上桌时,三两下就被我俩直接给吃完了。????

贵阳禁狗令

2021年贵阳养狗新规,贵阳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明、云岩、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养犬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因商用、科研、演艺、警用、军事等需要养犬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农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镇养犬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遵守养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处,并且反馈结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业主会议等形式,订立养犬公约。

第六条禁止城镇居民饲养烈性犬。本规定颁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城镇居民所养的烈性犬由养犬人处理。养犬人不处理的,南明、云岩、小河区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由镇人民政府处理。烈性犬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七条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60日内,应当携犬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证》和免疫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公布动物防疫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收费标准以及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时间。

第八条养犬人在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免疫牌后,应当向环境卫生服务部门缴纳卫生费。卫生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听证形式确定。

第九条养犬人凭《家犬免疫证》和卫生费缴纳凭据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发给犬牌,并且建立档案。除犬牌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养犬人变更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牌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重新登记或者补发犬牌。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医院、机关、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航空港以及管理单位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不携犬乘坐中、大型公共汽车;

(三)不携犬践踩公共草地花圃;

(四)制止犬吠干扰他人;

(五)清除犬粪;

(六)携犬出户采取栓犬绳等防止伤人的措施;

(七)按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八)按期缴纳卫生费;

(九)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十)将犬牌悬挂于狗脖;

(十一)不遗弃所养的犬。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有受害人首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经警告后受害人再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投诉人三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对犬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养犬人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对养犬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伤人的犬,必须立即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检查,并且根据检查情况予以处理;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责令养犬人限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逾期不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给予警告,并对犬实施强制免疫,费用有饲养人承担;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犬进行处理;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拒不登记的,对犬予以处理;

(八)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责令补办,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犬牌的,对犬予以处理;

(九)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犬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不予处理的;

(二)对犬检查、登记无故刁难的;

(三)不建立档案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禁养的烈性犬名称根据《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款“禁止城镇居民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现将烈性犬的名称公布如下:巴西獒犬、土佐犬等性情凶猛的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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