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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列入动物保护(狗类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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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狗被列入动物保护这个问题,养狗可以当保护动物吗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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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物违法吗,如何处罚有相关法律规定吗中国允许大规模养肉狗吗

您好,是有可能违法的,一是饲养的动物违法;二是在饲养的过程中导致的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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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些动物本身是不能在家作为宠物饲养的

1、犬类。不同城市都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犬类和区域。比如说藏獒、斗牛犬等大型犬和烈性犬,都属于管理区范围内的禁养犬。

2、鸟类。例如画眉,2021年2月5日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二级保护动物,现在也不能家养了。还有属于三有动物的,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涉嫌刑事犯罪。

3、鸡鸭鹅。属于家畜家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若执意饲养,相关部门可以没收和罚款。

二、民法典中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参考文章:

“家里饲养下列宠物,属于违法行为,包括麻雀”,来源:法律智囊团,网页链接

中国允许大规模养殖肉狗。

在中国,每年被食用的狗只达到1000万条。而媒体调查发现,即便是有养殖场,其狗只存栏量都非常小,并且很少看到有大规模(饲养100只以上的狗只)的“肉狗”养殖场。

一位来自某狗肉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调查员:“大型养殖场以前有,现在没有了,撑不下去,以前我们自己也有,后来发现越大的狗病越多,成本又高,养殖狗的价格高于市场狗肉的价格。”调查报告也进一步印证了狗难以被人类大规模集中饲养。

中国农业大学临床系主任夏兆飞说:“现在的技术能够做到犬类群养,但需要相当高的技术,而且难度相当大,一旦有失误会大量死亡。即使能够群养,一斤狗肉的价格也应该超过100元。”但事实上,坊间的狗肉基本在每斤6.5元到23元之间浮动。

扩展资料:

我国养狗业直到2000年年下半随着宠物市场的衰败开始复苏,才使养狗业出现转机。2001年初由于狗肉价格回升,种狗数量又有所增加。

到目前2009年11月为止来看,随着我国肉狗养殖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品种的改良,这几年肉狗价格一直是呈上升趋势,而且行情较好。

狗肉销售受季节影响较大,季节性消费较强,且不同地区市场需求也存在差异。因我国大多流行冬季吃狗肉“热补”的习惯,而春、夏、秋三季销量小,造成肉狗大量积压,增加饲养成本。

因现行肉犬市场容量很大,因此不要急利好进,应量力而行,先少量引进,饲养一段时间初步掌握了饲养技术后,再扩大饲养规模,以免因技术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肉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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