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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餐饮不可带宠物(餐厅禁止带宠物合理吗?)

你可以有很多宠物,可是宠物只有你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为什么餐饮不可带宠物的一些知识点,和广州餐厅里可以养狗吗现在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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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因狗引发的冲突或伤人事件,对狗主人或宠物主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足以扑灭养狗人的嚣张气焰。

在此,我也坚定的认为,法制定的再完善,关键的问题在于人,而人则是决定法律法规执行是否能够彻底,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打了折扣,是否真的起到了惩戒的作用。在特有的环境与氛围下,有些民众对法律法规根本就是不畏惧和漠视,因养狗、养动物发生冲突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关于养狗的省级立法、市级立法,估计印成纸张能排个几公里长。而里面的内容可以说是非常详实,责权利清晰,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罚权一清二楚。

对养狗人的约束内容大体上有以下内容:两次受到处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禁止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携带犬只外出,不得进入下列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犬类治疗场所、宠物医院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可这么长时间我们看的是大多数情况是,养狗人无德、缺德。第一起案例,如2017年11月,昆明一名女子抱狗上74路公交车,车长蒋凌翔在养狗人与其他乘客冲突的情况下,欲报警,该女子就殴打司机,被行政拘留。第二起案例是2007年4月,济南4路公交司机穆强在阻止一名乘客带狗上车时,被该人将眼眶打伤。第三起案例是2019年3月11日,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一名女童和8岁男童被恶狗撕咬至重伤,而两名狗主人在牵住恶狗后溜之大吉;第四起案例,浙江一网红因遛狗与孕妇杨某夫妇引发争吵,杨某被网红女打伤。

因此,我建议国家应出台关于在城区饲养动物(包括养狗、养鸡、养猪、养羊等等)的全国性法律,对全国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增加违反法律入刑责的相关内容。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关于动物管理方面成熟的法律条文,结合国情,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在有执法权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城管、公安机关、卫计委多头管理、多龙闹海、各管一摊的问题,像全国海警统一七个部门一样,确定一个部门专门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

建议开展职能部门执法异地交流活动,如在全省地市内的各区县间进行交叉执法,居民发现各种违法养犬问题可通过电话或网络实现异地举报,彻底解决人情执法、面子执法的难题。同时,加大对执法权威的保护,补充完善刑事讼诉法,取消行政处罚,对因饲养动物引发的抗法行为全部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为什么餐饮不可带宠物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宠物不能进入餐厅、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等场所。因此,无论是从食品安全还是卫生秩序的角度来看,餐厅养狗都是不合法的。虽然有些地方性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养狗,但总体来说,宠物进入餐厅是非法的。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作出约定:

(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

(二)对犬吠扰民、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养犬管理有关的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建、共享养犬登记、犬只免疫、行政处罚等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公布面向公众的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众以及养犬人提供犬只绝育、预防犬吠扰民等养犬知识培训服务。

第十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违法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协助辨别和认定危险犬。

第十二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和犬只免疫证明样式,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免疫点及其人员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验犬只过往免疫情况,并在犬只免疫后即时录入犬只免疫证明信息;发现养犬人未进行养犬登记的,可以先协助其进行登记。

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阅或者下载犬只免疫证明。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将养犬人信息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采取绝育措施。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接受犬只绝育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犬只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六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七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提交单位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负责管养犬只的专人的身份信息,单位联系方式,犬只来源、品种、体高、年龄、性别、照片、免疫情况,饲养地址等信息资料,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以及所提交信息资料内容准确真实的承诺书;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犬只来源、品种、体高、年龄、性别、照片、免疫情况,饲养地址等信息资料,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以及所提交信息资料内容准确真实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信息资料和承诺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给予登记,并现场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向申请人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公安机关发现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出收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信息更新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更新免疫情况登记信息。养犬人联系方式或者犬只饲养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有关登记信息。

广州上狗证或将免费!给狗打狂犬疫苗今年也免费,还有狗狗可领养, 你怎么看

我不同意给狗办证,给狗打预苗免费。因为既然养狗是一种消潜,或是一种个人爱好,这种消潜和爱好并不能给公众带来公益和好处,相反,城市养狗只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和危险,同公众争夺资源;另外,养狗不是政府号召。如果是公益狗??,如警犬类,导盲犬,收救犬等,为它们办证,打疫苗免费是无可厚非的。如果用纳税的人的钱,办不利于大多数的事而花钱,我坚决反对!另外,既然您能养起狗??,就能花起这个钱。给狗办证,打疫苗不仅收钱,而且要几培的增加费用!用合法征收到的钱,为那些被狗咬了找不到狗主,或者快要穷死了的付不起钱的,由于狗到处拉屎撒尿的增加的清扫费用,由于狗??乱叫而扰民增加的相关费用!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为什么餐饮不可带宠物和广州餐厅里可以养狗吗现在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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