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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立法规范

对话 地方立法规范城市养犬 草案在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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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养犬的法律规定法律农村可不可以养狗狗立法规范关于养大型犬的法律规定养犬的法律规定

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法律农村可不可以养狗

如果不是做养殖场的话不用办征。

养殖场需要到畜牧管理办公室办理。不是法律。是‘草原畜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农村养狗一般没有人管,但是根据侵权法规定,宠物发生伤人事件的,饲养人是要负无过错责任的,也就是说,除非你能证明是对方故意逗你的狗引起的损失,否则你都要负责对方的民事赔偿,平时多注意点就好了。

狗立法规范

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养狗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关于养大型犬的法律规定

各部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区的管理规定基本都差不多。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

(二)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

(三)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五)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机)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九)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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