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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年养狗规定(上海养狗新规2021)

所有养宠人 2021年新出台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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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二条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五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七条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的,依法办理。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条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该《条例》经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一般管理、限养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6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爱狗吗

刚来美国的时候觉得美国的动物收容所很好,可以让人们去领养无家可归的动物。

后来同学告诉了我一个残酷的真相。

大部分的动物收容所一定时间内没有人收养那只狗就会把那只狗杀了,因为没有足够的资源去养这些狗。

而且很多地方是政府规定这样做的。

这段时间,有的地方短到只有三个礼拜,大部分是一个月。

就算很多人有爱心,这么短的时间内大部分收容所里的狗都很难被收养,只能是最后被杀死的命运。

我听说的时候也觉得很震惊,还跟同学说把他们放回街上都比杀死他们好啊,

可是我同学说,放回街上怕他们伤人,所以政府是不会这么做的。美国这边也确实街上很少看到有流浪狗的,估计发现流浪狗会马上送去收容所。

我觉得很残忍。。。所以西方人真的有这么爱狗么。。。我觉得也未必吧

虽然他们不吃狗肉,但也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杀了很多狗。

国内吃狗肉杀的大部分是肉狗,它们被饲养出来就是用于吃肉的,类似肉鸡肉猪。

美国杀的却大部分是宠物狗,是人们口中的伴侣,伙伴,是不是更过分?貌似也没有美国人反对收容所的这种做法。

所以别老说美国人多爱狗了,或许他们可以把狗当做家庭的一员,但也仅限于自己养的那一只。

或许他们不吃狗肉,但他们也会为了自己的需求而杀狗,数量也很大。

------------------------------------------------------摘录天涯社区------------------------------------------

美国总统爱养狗,英国首相爱养猫,这是为啥

在西方,领导人养宠物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美国总统爱养宠物,不光数量多,种类也丰富。美国的盟友——英国的领导人养宠物就没什么挑选的余地了,一般都是猫。不过人家的猫一下成为了网红,不光自己火了,连带着首相也沾了它的光。

总统首相们为什么要养宠物?难道也和我们普通人一样是因为喜爱、解闷儿或给孩子找个玩伴,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呢?

白宫中都出现过何种神兽?

要说哪国的领导人最爱养宠物,那还得是美利坚的各位总统们。据报道,美国有一个博物馆,里边的500多件展品都跟总统的宠物有关,最早的展品可以追溯到1789年。

当然,开博物馆的人也跟总统的宠物有着极深的渊源,她从1985年起,专门在白宫负责照顾里根总统的狗。

要说哪国的领导人最爱养宠物,那还得是美利坚的各位总统们。据报道,美国有一个博物馆,里边的500多件展品都跟总统的宠物有关,最早的展品可以追溯到1789年。

美国总统养的宠物之多不仅在于数量,更体现在种类上。特别是一些早期的总统,会养一些不常见的动物当宠物,小到蚕、负鼠、嘲笑鸟(mockingbird),大到黑熊、河马、鳄鱼,都曾经出现在白宫之中。

美国的第30任总统柯立芝可能是所有总统中最爱养宠物的,他在白宫建立了一个小型动物园。除了传统的猫狗,他还养了1只美洲山猫、1头驴、2只浣熊、2只小狮子、1头羚羊、1只袋鼠和1头河马。

没有人知道总统为什么会在白宫里养河马,要知道河马的危险性极高,有统计说每年世界上有3000人死于河马,远高于老虎、狮子、鲨鱼和鳄鱼。

这只叫比利的河马,是火石轮胎的创始人在利比里亚捕获后送给柯立芝的。后来,柯立芝驯养河马失败,便将它捐赠给史密森尼国立动物公园。如今,美国动物园中的很多倭河马都是它的后代。

有人养宠物没有理由,而塔夫脱总统在白宫中养奶牛的理由则很充分:他爱喝奶。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营养补充的太足,才让他成为一个300多斤的大胖子。

●右边的塔夫脱总统年轻时是耶鲁大学的重量级摔跤冠军

在塔夫脱衬托下显得极为瘦小的是威尔逊,他日后也成了美国总统。不过他显然没赶上好时候,在任上赶上了一战,为了省钱,威尔逊决定在白宫养一群羊。

羊吃草,这样就可以取代剪草的工作人员,不光省钱,省下的人也可以去当兵参战。不仅如此,羊毛还可以用来拍卖,据称一年的羊毛拍卖可以得到5万多美金。1927年,这群支持美国财政的羊在鞠躬尽瘁之后,还上了报纸,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总统养狗、首相养猫,都是有原因的

美国领导人最爱养的宠物,那还是狗。在川普之前,美国总统养狗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报道说,川普是100多年来第一位没在白宫养狗的总统。

川普之前的几任总统都在白宫养了狗,他的前任奥巴马一家养了2只葡萄牙水犬,分别叫Sunny与Bo;前总统小布什养了2只梗犬与1只史宾格犬,还有1头名为奥菲莉亚的长角牛。

为什么美国领导人最爱养的是狗呢?

很简单,因为美国人爱养狗。

美国宠物协会的数据显示,54.4%的美国家庭养了至少一只狗,而拥有宠物狗的家庭平均数量为1.4只。有人曾开玩笑说,美国中产阶级家庭的标准大概是:一对夫妻两辆车,三个孩子一条狗。显然,养狗是一般美国家庭的标配。

为了让自己的家庭看起来和一般家庭没什么两样,美国总统们也会在白宫养上一两只狗。当然了,养狗的前提是白宫很大,而且有院子,狗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正由于这一点,住在像公寓一样的唐宁街里的英国首相们就很难养狗,只能养猫。原因嘛很简单啊,没地方遛啊。你总不能让首相和家属们每天上大街遛狗去吧,不光面子不好看,安全也没保障啊。

所以,英国首相们就只能养猫。当然了,他们养猫也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首相官邸里有耗子。首相府的鼠患也是老问题了,早在撒切尔夫人执政时期,就曾收养过一只名叫汉弗莱的猫来捕老鼠。

跟美国总统的宠物属于自己不同,英国首相们的猫是属于首相府的。所谓流水的首相,铁打的猫,汉弗莱在撒切尔夫人离任后还待在首相府履职,直到布莱尔入职才退休。

如今的“英国第一喵”拉里于2011年2月正式进入首相府,虽然抓老鼠的能力一直让人质疑,不过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它已经成为了唐宁街最大的网红,如今它存在于首相府的最重要任务可能是卖萌。

●45度仰望天空的拉里

他们为什么要养宠物?

领导人们养宠物的目的难道也和我们普通人一样,是为了打发时间、寻求陪伴或是当做送孩子的礼物吗?这些都只是表面的,宠物们对领导人们最大的意义在于塑造形象。

养最多宠物的总统柯立芝就曾经说过:“不喜欢狗的人,没资格住进白宫。”

养宠物,特别是养狗,在美国人眼中意味着很多,和所有的普通家庭一样养条狗,会给人亲民的形象;养宠物是有爱心的表现;偶尔和萌宠们摆个pose,拍个照,又会让人觉得总统格外的有爱心。

正因为如此,美国45任总统中只有三四位没有养过宠物。特别是在社交媒体时代,宠物对总统更加重要。今年4月,因为打破了多年来总统在白宫养狗养宠物的惯例,川普被美国媒体大肆批评了一番。

宠物们可以给政治意味很浓的白宫增添一些乐趣。通过它们,一般民众能了解、接近总统的生活。而且宠物还是接待外宾的一大利器,能在总统和外国领袖讨论严肃话题之前,起到缓和气氛的作用。

甚至有动物生态学的教授分析说川普不养宠物是对动物和大自然缺乏自然感。

的确,在很多时候,宠物可以发挥重要的甚至是难以代替的政治作用。当年不善于表达而且没有竞选经验的胡佛总统,将与爱犬的合照作为竞选文宣照片,建立了和蔼的形象,成功入主白宫。

而克林顿总统发生丑闻案时,也在养了一只名为巴迪的拉布拉多后,顺利转移了公众的注意力。

不过,太平洋的另一端显然对宠物有着不一样的看法。今年4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在文章《不守规矩何谈高雅》中把养宠物和入会所、打高尔夫、跳华尔兹、品拉菲、抽雪茄、玩玉石、喝年份茅台一起列为官员装高雅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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