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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协会是什么单位(慈善协会属于什么性质)

扬州完美荣膺扬州市年度 慈善标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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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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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市慈善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议召开

(200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5年7月14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同时废止。

首先解决“才养了一晚上就尿床”的问题

因为猫猫还小所以尿尿次数是很多的了,跟人的小孩一样的,而且它刚进你家,环境不熟,在陌生的环境里它也不太敢到处跑去找厕所的,所以才养了一晚上就尿床这就很正常了,认厕所这事必须抓紧时间教它啊,方法是,给它准备好砂盆,然后把它抱到砂盆边,用张卫生纸给它擦擦PP,然后把纸拿给它闻一闻,然后当着它的面把纸扔进砂盆里面,再让它去闻砂盆里的纸,反复几次它就知道那里是它的厕所了,在它还没养成在砂盆里方便的习惯之前最好把它关在放砂盆那间屋里(厕所?阳台?)至少等它在砂盆里尿过一次才能放出来。如果发现它在其他地方尿尿马上直接捉起来扔进砂盆,并且把它尿过的地方清洗干净。总之小猫还是很好教的,年龄大了或是养成了坏习惯再教就麻烦了

再解决“有攻击性”的问题

其实猫猫都是喜欢和人玩的,它现在对你逗它表示出攻击性是因为他跟你还不熟,害怕,解决办法是先跟它混熟了再逗它玩,最快最容易混熟的方法当然是给它喂吃的,要让它知道是你在给它提供好吃的,可以把准备好的食物拿在手里给它闻一下,然后再当着它的面把食物放进它的盘子里,它在吃的时候不要靠近它,更别试图去摸它,可以等它吃饱了,开始舔毛的时候再接近它,可以摸摸它。

想要摸一只不熟悉或不认识你或极度敏感的猫猫而不被它拒绝,你需要注意几点问题

1、所有动作都要轻缓,不要太突然。

2、最好蹲矮一点,或者把它放在高一点的地方,你太高它会很有威协感的。

3、你可以轻声细语的跟它说一些话,虽然它听不懂你说什么,但是它可以从你的语气感觉出来你没有恶意。

4、不要试图从它背后或者头顶伸过手去摸它,最好在它的正前方,让你自己的所有动作它都能看到,这样不会吓到它。

5、摸的位置也很重要,不要试图摸它的头顶,手的位置不能高过它的眼睛,最好的部位是摸它的下巴,不要因为摸下巴时手离它的嘴很近怕被它咬,不会的,手的位置放矮点,它不会觉得有威胁,就不会咬人的,如果它不愿意接受最多不过转身跑开而已。如果你伸手过去的时候它有动作你可以把手停在原位不动,不要缩手,等它稳定下来再继续伸手过去摸它下巴,摸到它下巴可以轻轻挠一挠,这时它就会很受用了,如果它眯起了眼睛伸长脖子来配合你的手,那恭喜你,它已经接受你了,你可以把手转向侧边挠挠它的脖子、后颈、胸前、前胳肢窝,这些都是让它舒服的地方,它会很喜欢你给它挠挠的,它的手、脚、屁股等地方就先别动了,跟你不太熟的时候它可能不太愿意让你碰这些地方。

这样通过喂食和抚摸几次以后它就会跟你很亲了,以后再要摸它就没了上面那些禁忌,想怎么揉就怎么揉,呵呵。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慈善协会是什么单位和养狗慈善协会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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