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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禁养大型犬吗

德州公安提醒 不是所有的大型犬都是禁养犬

很多朋友对于县城禁养大型犬吗和县级禁养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禁养犬名单2021农村养狗有限制吗

禁养犬名单2021有:所有种类的獒犬、猎犬和部分梗犬等。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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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

2、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提出养犬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4、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提出养犬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七条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制、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第十六条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农村养狗一般没有人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生伤人事件的,饲养人是要负无过错责任的,也就是说,除非你能证明是对方故意逗你的狗引起的损失,否则你都要负责对方的民事赔偿,平时多注意点就好了。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农村养狗需要办狗证。

因为大多数地区,不办犬证的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且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狗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现如今很多城市不准养烈性犬,狗肩过高也不准养,所以以前专门有群打狗队,现在要是养条宠物狗那得办狗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带宠物上去必须出示狗证。

没狗证会上家里抓狗吗?

不会,但如果狗狗胡乱咬人或者扰民的话是会有人上门进行抓捕的,所以一定要狗狗办理狗证,而且还要定期的到医院检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可能会有狗贩子冒充有关部门上家里抓狗,一定要先核实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是所有的大型犬都是禁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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