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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狗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广州养狗要狗证吗)

在一起这么久,居然不知道要领证 是时候反省有没有认真对待这段关系了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广州养狗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2017年广州市养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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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犬将不收登记办证费用,这一新闻无疑又会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近些年,城市居民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同时流浪狗的数量也与日俱增,用“狗满为患”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狗伤人、咬人事件层出不穷,“人狗矛盾”日益恶化。如何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犬患”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1.政策问题。针对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粪便不清理、甚至狗狗伤咬人、虐待狗狗、抛弃狗狗等不文明行为及流浪狗越来越泛滥等现象,各个城市都纷纷出台了《养狗管理办法》。无规矩不成方圆,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生活、健康、安全及环境的养狗行为也必须遵守《养狗管理办法》。

2.人性化问题。近期某城市出台了养狗管理征询意见稿,把常见的萨摩耶、德牧、中华田园犬、金毛、松狮、阿拉斯加等35个品种的犬只划成禁养品种。虽然这一意见稿受到了一部分市民欢迎和支持;但还有一部分市民认为管理办法过于严厉,有些大型狗虽然个头大,但它们通人性、温顺、善良,只要养狗人遵守当地养狗规范和制度文明养狗就对社会不构成威胁。那些家里已有大型犬的养狗人无论如何应该是难以接受的,要不要考虑一下这些养狗人的正常需求及情感?朝夕相处的狗狗该如何处置?

3.费用问题。据我所知全国除了深圳、吉林和贵州外、几乎所有的城市办狗证都需要交300-500不等的费用,以后每年还要交年检费。那么人们质疑这部分费用都花到了什么地方?因违反《养狗管理办法》而交的罚款又都去了哪里?有人监管吗?这次广州市发改委公布了2016年至2018年间广州收取养犬管理费情况及费用支出明细,这无疑是开先河之举;

4.管理问题。各地政府为了治理犬患纷纷出台了《养犬管理办法》,广大老百姓无疑是欢迎的。但同时也看到很多城市管理不严、管控不到位。老百姓更希望制度可以落实到实处,而不仅仅是流于表面、流于形式;

5.养狗人素质问题。管狗先管人,养狗先养德。养狗管理实际上是对养狗人的管理,狗狗是无辜的。大部分养狗人都能严格遵守管理办法,规范自家狗狗行为。按时给狗打疫苗、办理各种证件,遛狗牵绳等。同时也应看到一部分养狗人的素质有待提高。

广州这次将取消登记办狗证的收费,表明广州市政府将养狗管理落实到实处的决心。政府为了市民的健康和安全,为了城市的干净和整洁,制定了非常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养狗人应该坚决拥护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文明养狗,自律养狗。大家一起为创建一个文明、和谐、安全的城市居住环境而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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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狗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养犬管理收费问题,《修订草案》依然保留了“每只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的表述,但是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为后续调整提供了空间。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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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打110,没有专门管理这个的.另外估计110不会太重视,除非养狗造成的恶劣的后果和影响.如咬了人或狗整天狂吠影响正常工作生活,或者明令禁养的大型攻击性强的犬只.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作出约定:

(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

(二)对犬吠扰民、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养犬管理有关的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建、共享养犬登记、犬只免疫、行政处罚等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公布面向公众的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众以及养犬人提供犬只绝育、预防犬吠扰民等养犬知识培训服务。

第十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违法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协助辨别和认定危险犬。

第十二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和犬只免疫证明样式,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免疫点及其人员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验犬只过往免疫情况,并在犬只免疫后即时录入犬只免疫证明信息;发现养犬人未进行养犬登记的,可以先协助其进行登记。

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阅或者下载犬只免疫证明。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将养犬人信息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采取绝育措施。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接受犬只绝育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犬只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六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七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提交单位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负责管养犬只的专人的身份信息,单位联系方式,犬只来源、品种、体高、年龄、性别、照片、免疫情况,饲养地址等信息资料,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以及所提交信息资料内容准确真实的承诺书;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犬只来源、品种、体高、年龄、性别、照片、免疫情况,饲养地址等信息资料,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以及所提交信息资料内容准确真实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信息资料和承诺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给予登记,并现场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向申请人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公安机关发现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出收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信息更新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更新免疫情况登记信息。养犬人联系方式或者犬只饲养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有关登记信息。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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