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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公安局官网(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公安局王健政委一行到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开展警医共建平安医院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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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出台养犬新规,新规处罚重吗

济南市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拟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饲养第一年需缴纳500元管理服务费。同时,济南拟明确处罚多种违规养犬行为,如未及时清除犬粪拟罚500元,遗弃犬只罚2000元,两年内受罚三次以上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得再养。

济南市公安局隆重举行 七一 升国旗仪式

近十年发生2万余起犬只伤人案件,市民热线一年接到投诉近万起据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约为8.4万只,办证率70%。近十年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约2万余起,因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10万余人次,济南养犬管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同时,济南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多年持续较高,投诉案(事)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报投诉为例,养犬人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粪便清理不及时、犬主携犬乘电梯进公共场所扰民、流浪犬扰民等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持续比较突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饲养小型犬第一年拟缴纳500元

济南拟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划分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缴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只的,第一年为500元,第二年以后为300元;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其他犬只的,第一年每只1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每只为500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犬只实行绝育,或从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救助机构领养犬只,可适当减免管理服务费。链(绳)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不得携犬乘坐这些公共交通工具,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乘坐电梯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检测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清犬粪罚500元遗弃犬只罚2000元,两年内罚三次以上没收犬只,据征求意见稿,在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饲养超过一只小型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等情况,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规定遗弃所养犬只,或所养犬只伤人后隐匿、转移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或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携犬出户时,未及时清除犬粪的,将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养犬行为还将纳入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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