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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宜昌城区养犬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31种犬只拟禁养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及武昌区养狗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古牧属于禁养犬吗学校为什么不准养狗啊

古牧属于禁养犬。古牧被禁养的原因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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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犬种

古牧被禁言是因为它属于大型犬种,体型过大的狗狗会让人感到害怕,而且就难免会存在一些攻击性,如果平时在饲养时不留意可能会出现伤人的情况,因此在很多城市都有明确的政策,是不能喂养大型犬种的。

2、打理麻烦

虽然有很多狗狗的毛发也不好打理,但是古牧尤为麻烦,它的体积本身就比较大,毛发量还很旺盛,而且还很长,平时在家给它清洗就可能会花费数个小时,这让很多人都感到很厌烦,很少有人愿意喂养。

3、喜欢扑人

对于喂养狗狗来说,安全性是很看中的一个因素,在喂养古牧时,可能就会有不安全现象发生,它很喜欢扑人,有时候在外出运动时,拽都拽不住,这就让人很担心可能会咬伤人,由于不稳定性因素存在,所以就被禁养了。

扩展资料:

古牧的产地血统

英国古代牧羊犬是英国最古老的牧羊犬种之一。关于英国古代牧羊犬的身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英国古代牧羊犬的起源是古波斯牧羊犬种的直属后代。

是由古波斯牧羊犬种和长须牧羊犬交配繁殖出的新品种;另一种说法:英国古代牧羊犬因出生时常常没有尾巴,所以被称为欧洲大陆上的“断尾犬”,为了适合这一美名,有的长了尾巴,也要被剪短。

据犬学家沃森说,这一品种犬可追溯到1800年,那时英国的一些爱犬者,将来自于高加索山脉的牧羊犬同英国的牧羊犬杂交,产生了该品种。后来与藏獒相配,使该品种的体型增大。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42种烈性犬大型犬和攻击性犬只被禁养

这个主要是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比如我是湖北省武汉市的,我们这里就有一个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对于养犬作出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但国家好象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可以看一下你们地方是否有相关规定.

下面的规定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看一下的.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所列区域内远离城区的乡(镇)、村,经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以下简称禁养区)。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五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录。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七条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

第八条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饲养护卫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公布。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检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监测。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或者动物检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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