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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问题,以及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修正)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行业相关的法规有哪些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第八条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对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进行独立、公正、科学的福利伦理审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应当通过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第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二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第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四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使用实验用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第三章实验动物的生产第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运输、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活动,提供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第十六条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第十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病理学诊断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十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名称、供应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由供应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市场的培育,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应用。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和应用过程中,爱护动物,防止环境污染。第八条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工作单位及人员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及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科委颁发的许可证。

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的单位,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第十二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三章饲养繁育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第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十六条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单位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出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第十七条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器具应当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安全可靠。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第十八条科学实验用犬的饲养、繁育单位,免交养犬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市科委向市公安局统一办理手续。第十九条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应用第二十条动物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涉及放射性和感染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第二十一条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标准的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做好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不得虐待动物。第二十三条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在焚尸炉内烧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五章质量检测第二十四条本市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机构,须经市科委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其年检。

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不得低于50%;

(二)具备检测所需要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

(三)具备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行业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随着实验动物在生命科学研究和产品检验中广泛使用,对于实验动物以及动物实验的管理,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在上个世纪50~70年代先后立法管理,近几十年又在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1]。实验动物生产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验动物立法管理明显落后。目前,在我国,获得精密仪器、高纯度试剂、最新信息轻而易举,但获得理想的实验动物却不那么容易,我国实验动物立法管理起步晚,多数实验动物生产企业不按法规和标准生产实验动物,实验动物经常会出现检测不合格,即使有经费也不一定获得理想的实验动物。有时,获得了所需的实验动物,但动物实验设施和动物饲养条件达不到标准,不能获得理想的实验结果。近年来,为提高实验动物科学技术水平,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管理,国家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相关规范标准,各省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使我国实验动物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的道路。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实验动物管理和立法有不同的特点,保障动物福利和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两个方面是各国的共识。依据国际实验动物福利的“3Rs”基本原则,开展动物实验,并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管理与评价已成为世界潮流(本文共计6页)......[继续阅读本文]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促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实验动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测试工作。第五条本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和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设立动物实验场所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实验动物种子来自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及设施、笼器具、饲料、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能力;

(五)有健全的饲养、繁育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第九条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应当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

(五)具有保证正常使用实验动物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动物实验设施环境质量的检测能力;

(六)有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动物实验技术操作规程。第十条申请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或者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三条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第三章生产与使用规范第十四条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实验动物应当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其场所进行的动物实验应当出具动物实验证明。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动物实验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印制,免费发放。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医疗卫生、药品等科学研究、实验、检测以及以实验动物为材料和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应当使用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动物,并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进行的科学研究、实验、检定、评价的结果无效,相关的科研项目不得验收、鉴定、评奖。

教学示教时使用实验动物的,在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场所内进行。

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组织培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第六条实行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饲育、保种、引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将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归档。第八条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物、设施、饲育器具及饮水、饲料的配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引入实验动物必须隔离检疫,经检疫确认无传染病的方可移入饲养区。第十条禁止从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区引入实验动物。第十一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予以销毁或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须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应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省实验动物中心,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第十二条用于实验的野生动物,使用单位必须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疾病及动物传染病的,方可使用。第十三条应用后的实验动物尸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焚烧处理。第十四条实验动物的保种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实验动物等级要求的设施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测。

保种单位应按计划向生产单位提供种子动物,提供种子动物应附有保种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标明实验动物的品系、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等资料和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副本。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引种单位应定期向保种单位提供所引种子动物的生产、繁育等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生产供应实验动物的单位,供应实验动物时必须附有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并提供由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标明动物品系、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等有关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不合格的实验动物。

运载实验动物的器具,应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第十七条应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应具备合格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应用条件。

申报应用实验动物的科研课题和鉴定应用实验动物的科研成果,必须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等级、品种、品系及其他有关资料;鉴定科研成果时,还须提供所用实验动物的合格证明。否则,科研项目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承认。

严禁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质量检验。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所取得的检定或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销售和使用。第十八条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检控单位登记,并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种和品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否则不得进口和应用。第十九条出口实验动物,必须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第二十条进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实验动物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第二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现行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直接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享受与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相应的保健津贴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关于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陕师校发﹝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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