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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路12号院里养多少狗,城管有权到家捕狗吗

四川 以为找到家的流浪狗,却因尿血不止,再次被抛弃,狗狗 谁来帮我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卫生路12号院里养多少狗的一些知识点,和城管有权到家捕狗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城管抓狗***狗溜回家院子里***城管有权到家捕狗吗养狗问题

形容“城管”的语句有以下:1、依稀的晨光中,有你的身影,那可是你行走在忙碌的途中,步履匆匆,熠熠的阳光里,有你的身影,那可是你纠章查违的威严,目光炯炯,淡淡的星光下,有你的身影,那可是你坚守承诺的见证,情意浓浓,朦胧的泪光中,有你的身影,那可是妻儿盼归的眼眸,总也空空,我不知道,在多少,城管人的背后,还有着如此的身影,我只知道,在城管人身影的背后,是一座座靓丽之城的写意,是一幅幅秀美山川的留影,你转去的身影,带走了我的留恋,你留下的背影,剔透着雪花的晶莹,可爱的人,你可否,稍稍停下繁忙的脚步,让我默默品读你依依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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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对占道经营人员的游击战术,他们会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法规,面对满街泛滥的牛皮癣广告,他们总是日以继夜地耐心清除,面对尘土飞扬、脏乱恶臭的垃圾,他们不怕脏不怕累地认真清理,面对群众的误会、冷眼和嘲笑,他们依然能够保持冷静,报以宽容,一次次的苦口婆心,让多少人心服口服,一句句文明的言行,凝聚了城管工作者多少心血,一条条整洁的路段,凝结了城管环卫工人多少汗水。

3、我要追求,城市中清洁的环境;我喜欢可爱的清洁工,也尊重城市的洁净。我要追求,城市中清新的空气;我爱绿化工人,也怜惜花瓣绿叶。我要追求,城市中道路的通畅和市容的整洁美丽;奔波的城管执法人员啊,我要同你干杯。我要追求,城市中浪漫的爱情;我极小心地呵护,我心仪的姑娘。我要追求,城市中悻悻相吸的友情;朋友,我要用火热的膛拥抱你!当你忧愁的时候。我还要追求,城市人的心灵都美好;为了我的追求,我渴望被燃烧。

4、多少个日日夜夜,多少个严寒酷暑,在家乡人民温暖的怀抱里,我们学会了如何面对艰苦和困难,多少个朝霞夕露,多少个风雨雪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学会了奋斗和创新,没有人记得我们的名字,没有人记得我们的模样,感受到的只有一颗颗火热的心,一个个靓丽的形象,是对社会的责任,是对事业的执着,将这个城市托起,屹立在中华大地上。

5、每一次执法,都是一次亲情的融入,每一个市民,都是城管队员身边的亲人,每一名城管队员背后总有一个辛酸的故事,每一位孤寡老人的身边,总有一个熟悉的贴心人,每一回春节,让多少人感动,却让亲人埋怨,每一条街道都印下了他们无怨无悔的足迹,每一座城市都记下了他们无私奉献的事迹。

6、长期以来,在城管工作者们的辛勤管理下,城市的道路变宽了,道路畅通了,路面整洁了,树木更绿了,花儿更红了,华灯更亮了,空气清新了……,大到一座城市,小到一条街巷,无不呈现出应有的靓丽和整洁,每一个人随时随地都能亲身感受到,城市管理所带来的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环境,城管,他们不愧是城市容貌的美容师,不愧是城市文明的守护神。

7、有这样一群人走来了,他们用勤劳的双手装扮着这个城市,他们把温暖送进千家万户,多少年的风雨历程,多少年的坎坷磨砺,时过境迁,而他们始终不变的是那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汹涌澎湃的改革浪潮下,听到的是他们激昂慷慨的口号声,在哺育了无数英雄豪杰的地方,看到的是他们朴实的身影,在牡丹花盛开的沃土上,看到的是如诗如画的风景,这就是美丽的城管人,这就是勇于拼搏、敢打硬仗的城管人。

8、在深夜的都市,警灯不停闪烁,在平凡的岗位,你们依然忙碌,踏着星光,你们坚定理想,向着光明,你们执着追求,为了生命中来来往往的人,为了我们——,你们无怨无悔,城管,人民生命中的第二道阳光,因为有了阳光,才会有生命的延续,因为有了阳光,才有了生机和美丽,阳光不只带来了光明和温暖,她也象征着人民的幸福和安宁,一个清晨,一个春天,一个阳光明媚的好日子,都是一段美好生活的开始,一切只因有了你们这些甘愿奉献的人而安宁,阳光照耀下的这片热土,人民群众的酸甜苦辣都将是一幅美丽的画卷,歌唱吧,为你们无愧于人民城管的称呼,歌唱吧,为你们甘愿奉献自己的生命守护这片阳光灿烂的蓝天。

9、“服务民生、科学管理、优化环境”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让城市“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建设“数字城市”的号角,打响了菏泽城管人诚信立德、厚德载物、纯朴民风、善待天下的创业之仗,当您驱车行驶在宽敞的街道,为您展开的是“清风翻翠枝弄舞,芳菲看尽鸟成行。”的锦绣画廊。“人在车中坐,车在画中行”,“畅、洁、舒、美”的城市街道带给您的是“隔窗不望昆仑月,闭目犹思一路香。”当您携家人漫步黄昏后的时候,整洁的草坪,宽敞的广场,琳琅满目的奇花异草,五光十色的灯光、喷泉,清静幽雅的林间小径,让您倍感江南小桥流水人家的温馨。

10、每一次看到的,总是他们熟悉的面庞和忙碌奔波的背影,每一次听到的,总是他们和蔼亲切的笑容和文明用语,每一次感触的,总是他们热情微笑的眼神,多少次风雨中他们仍然在执勤巡逻,多少回骄阳下他们不停奔波忙碌,多少次周末他们仍在各自的岗位上,多少回佳节他们让妻儿独守期盼,多少个日日夜夜他们呵护着城市的文明和整洁。

11、“修一路,绿一线,成一景”,“绿树成荫、花木相间”,“城在林中,林在城中,楼在园中,人在绿中”,让菏泽城成为新型的生态园林城市,凌晨当城市还在睡梦中,大地万籁俱寂,我们的环卫工就开始了一天的工作,马路旁有他们洒下的汗水,路灯下有他们疲惫的身影,灰尘沾满了他们的面容,露珠打湿了他们的鬓发,他们无怨无悔,因为城市在他们手里变得如此干净。

12、干了十多年的工作,就是没有接触过城管。中午没有回家,和城管队员一起出去执法,还未进入状态,就被城管队员的辛苦给震住了。两名队员坐在破旧的车里吃着烤饼,顶着烈日炎炎,车里没有空调,汗水顺着脸颊滴滴滑落,他们不到三十岁,有一名还是“90”后。能这样吃苦耐劳,超出我的想象。那一刻,我的心在震撼,我的眼睛湿湿的。大庆在建廉洁城市,我不知道此情此景是不是廉洁城市的一瞥?我只知道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应该反思自我,做好自己,把眼中的泪水化为清澈的甘泉,永远不要受到外界的污染。让自己的内心不断净化,永远不要受到奢华的惊扰。把公平公正、蓝天白云还给那些默默无闻的奉献者!

13、有些人不理解甚至拳头相加,委屈、泪水没有阻挡他们对事业的执着,因为他们知道“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城管执法的根本,“柔性执法,寓执法于服务”是每一位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城市在他们的辛勤劳动中变得整洁,城市在他们的奉献中有秩有序,他们虽在闹区,虽然身边处处是灯红酒绿,但他们就像一个个路灯,燃烧了自己,照亮了这个城市,一面面锦旗就是一个个故事,一个个故事都是扣人心弦。

14、清晨,我们是走上街头地第一支队伍,迎接着上班的行人;中午,我们在烈日下汗流浃背,衣服湿了又干,干了又湿;夜幕降临,还是我们在游荡、伫立街头,看匆匆回家的人们;夜晚,当人们一家家幸福地漫步街头;我们的身影在阴暗的路灯下显得格外孤单……我们,城管人的一天就是这样,游荡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就像是街头的一道风景线,有人戏称我们是颁了证的“街痞子”。干城管工作,每天都是第一天,每天都必须从零开始,城市管理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每天都有干不完的事,每天都会碰到形形色色的人,个中的酸甜苦辣、喜怒哀乐,只有城管人才能够真正体会得到。

15、多少年的风雨兼程,多少年的荣辱与共,菏泽在经济的浪潮中改变着模样,多少年的足迹,多少年的拼搏,城管为菏泽经济的腾飞架起了彩虹,城市管理从无到有,从有到精,从精到新,从新到特,开辟了历史的先河,每一步都酝酿着希望,每一个台阶都铸就了辉煌,这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这是一个继往开来的时代,我们肩负着沉甸甸的重任,我们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16、城管工作是辛苦的。拆除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时,需要我们;街道被商贩的三轮车、平板车堵了,需要我们;街面上乱倒乱泼垃圾、污水,污染了环境卫生,需要我们;城市建筑物、设施上乱贴乱画,影响了市容,需要我们;施工工地、商业区噪音扰民,需要我们;维护城市绿化,需要我们;违反规定进行市政施工,需要我们。更不用说在节假日期间,别人都在休息,而我们却还在更加紧张地继续工作。但我们一直不受理解,不受重视,我们长期处于一种尴尬的工作环境中,心中除了抒不尽的自豪感与卸不去的责任感外,更多的是道不尽的委屈,抹不去的愧疚,有时甚至是一种莫名的恐惧。

首先狗被发现了会被把狗狗没收掉,并且处以罚款,你要是不交罚款狗狗就没有咯,他们会把狗狗拿去处理掉,要是给了钱就可以给狗狗上户口了..

看你在地理位置养狗把,偏远点的地方办不办证没什么,要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还是办了把..下面给你看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买卖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养犬人自律、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八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

(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演出、重要仓储等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条已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一条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

第十二条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养犬由一般管理区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六条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烈性犬、大型犬的展览展销活动。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八条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外出时,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外出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不得乱弃死犬。

第十九条合法权益受到养犬的妨碍、侵害的,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收容犬因病死亡,犬尸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外地人员携犬来津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部门和公安机关复核。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还须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犬暂存在犬类留检所,经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后,领取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人员携犬在津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外出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烈性犬、大型犬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养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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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管 处罚重点是不按规定养犬的人,而不是犬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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