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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最大的宠物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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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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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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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的养犬行为实行禁限管理,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等措施实施。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及在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捕杀狂犬,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组织供应兽用狂犬疫苗,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在城区内的非法犬类交易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制定禁止养犬公约或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处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限制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以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划定本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八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对犬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

第九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

第十条个人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个人和单位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及饲养犬用途、种类、数量等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和免疫标志。

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并每年对所养犬进行免疫。

第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犬死亡、失踪,养犬人住所变更以及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应当于30日内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及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和标准,由畜牧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定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

禁止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禁止纵犬在楼道、公共场地、道路等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狂犬病疫情发生时,养犬人应当对所养犬进行圈养、笼养,停止携犬进行户外活动;

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到畜牧部门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或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自处理、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

第十五条犬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者不明的犬伤害的,被伤害者应当立即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十七条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的犬必须具有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第十八条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须有当地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

第十九条导盲犬、扶助犬不受本规定中关于禁止养犬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场所的规定限制,但养犬人必须携犬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属实或者被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受理举报,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二十四条养犬人有伪造、冒用免疫证或对犬未定期进行免疫注射,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畜牧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携犬外出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发现所养犬患有狂犬病不及时报告的,由畜牧、公安等部门依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所养犬伤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9日发布的《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及免疫手续。

潍坊市犬证办理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

1、在潍坊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在潍坊市居住的境外人员。

3、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构申请,经批准后饲养。

单位申请养犬:

1、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2、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潍坊市个人限养犬品种

如: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等

潍坊市个人准养犬品种

如:北京犬、西施犬、玛尔济斯犬、巴哥犬、吉娃娃、博美犬、拉萨犬、日本仲、蝴蝶犬、约克夏梗犬、丝毛梗犬、喜乐蒂、雪纳瑞、贵宾犬、卷毛比熊犬、中国冠毛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日本璜犬、西藏璜犬、意大利灰猎犬、英国猎兔犬、迷你杜宾犬、可卡犬、巴吉度猎犬、猎肠犬、西高地白梗、日本狐狸犬、万能梗、猎狐梗、威尔斯柯基犬、苏格兰梗、布鲁塞尔猎犬等

潍坊市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犬只不得放养,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2、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领、看管;

3、犬只乘坐电梯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

4、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6、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1、公共交通工具;

2、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

4、医院、候车厅、商店、集贸市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潍坊市犬证办理材料

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养犬登记机构提出:

1、申请书;

2、犬类免疫证;

3、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犬的照片;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单位的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犬的照片。

潍坊市犬证办理流程

步骤一:申请养犬,应当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步骤二:申请人应当持上述犬证办理材料向养犬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步骤三:养犬登记机构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场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潍坊市犬证办理地点

通常在各区城管局或各区域派出所

潍坊市犬证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通常在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证件费、狗牌费、管理服务费等

注:养犬还需缴纳养犬管理费、芯片费、疫苗费等多种费用,具体费用请询问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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