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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19(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2河南)

江门市养犬管理条例 列入市人大2019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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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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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你会发现,自驾游带狗狗,是一件“痛并快乐”的事。

首先,介绍一下我家狗狗:

名曰“涂途”,边牧,男,两岁半。体型偏大,性情跳脱。

从涂途不满一岁时,我们便开始带它一起去看世界……

那么,怎样带着狗狗一起旅行呢?

在你决定这样做之前,得先保证狗狗具备几点基本素质:

1.不随便攻击人或其它动物;

2.不没理由乱叫;

3.不在室内大小便;

4.不上床;

5.不啃咬房间及公共设施。

6.不晕车。

然而,即便具备了这些素质,你仍然会发现,带狗狗出游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途中我们会遇到各种问题,该如何应对呢?

一、住宿方面。

带狗狗出游,住宿是首要难题。不过,幸运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酒店、客栈更趋于人性化,允许带宠物入住。

首先,预订酒店时,我会优先选择那些明示“宠物友好”的。如果实在找不到,则打电话向酒店说明情况,请求入住,若酒店不允许,决不勉强。

其次,入住酒店时,我会尽量要求安排端头或相对偏僻的房间,以免狗狗偶尔吠叫,影响他人。

第三,酒店公共场合,一定要拴好牵引绳,以免惊吓他人。

最后,因为狗狗体型较大,无法携带狗笼,在房间一定要照看好狗狗。所幸,我们狗狗十分听话,在房间从不搞破坏。只是由于是长毛狗,难免掉毛,所以我一般退房前会自觉清理一下房间,同时主动提醒酒店注意打扫卫生。

二、餐饮问题。

大多数餐厅不会允许携带宠物进入,那就只能采取外卖,或轮流用餐的方式。最好不要将狗狗单独留在房间或车内。

当然,我们也会尽量寻找有单独包间,或室外餐点的餐厅,这样的餐厅通常是可以带狗狗的。

三、行车注意。

带狗狗出门,就只能是自驾了。自从养了涂途,我就再也没坐过副驾驶,因为我必须陪它坐后排。

车上要准备水和水盆,涂途从不会在车上大小便,但通常过两三个小时,便会比较焦躁不安,需要停车放它下去跑几圈。

行车过程中,千万不要随便开车窗,狗狗真的会跳的。

四、景区、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人多的地方,一定要注意拴好牵引绳。景区有些是不允许携带宠物进入的,这样的地方我通常就放弃了。

另外,也是最基本的一点,携带拾便器或塑料袋,自觉清理狗狗粪便。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说,既然如此麻烦,何必要携狗狗一起去旅行呢?不养狗狗的朋友也许无法理解。

1.分离焦虑症。

前面有朋友提到狗狗分离焦虑症,其实,我觉的自己比狗狗更严重。我们家狗狗因为从小在母亲家生活过一段时间,所以把它交给母亲照顾,还是比较适应的。反而是我,出门在外,常常担心它会不会生病,会不会不小心跑丢了……十分焦虑!

2.带狗狗出游,会有更多别样的乐趣。

依然记得上次在泸沽湖边的客栈,涂途简直就成了最受欢迎住客,住店的小哥哥、小姐姐争相与它拍照;将要离店的小朋友,抱着涂途不肯松手!

去湖边、去草原,是涂途的最爱,看着它自由奔跑的身影,你会觉得,生活是如此的美好!尽管我们也曾碰到因为它的淘气,害得我们一起被牦牛追;因为它的放飞自我,滚得一身都是泥……但是,现在回想起来,那都是珍贵的记忆!

爱生活、爱旅行,带着狗狗一起看世界,欢迎关注!

怀孕的时候你梦到过什么吗

刚怀孕的时候梦见家里有4个女孩,都是我的,但是养不了那么多,老公说要送人,我就抱了一个眼睛大大扎羊角辫的女孩在怀里睡觉!

第二次梦见两只灰白色的小奶狗,我要给它们洗澡,只洗干净了一只。

第三次孕中期梦见在山上玩,有条黑色的小灵蛇跟着我们走,还盘在我老公的脚腕上。

第四次孕晚期梦见老公带我去海边玩,大海很平静,阳光很好,我们就在海边散步。

之后我连续三次梦见我生了,生的是女儿。听说梦见生什么性别,生下来就是什么性别,我年底生了个女儿,美梦成真!想起第一次做的梦,我给我老公说,不是她选择的我,是我在4个女孩中挑选了她!

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第八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九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准养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养犬准养登记与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一条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二条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武汉养狗规定

2021武汉养狗新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次修订可知,武汉市新的动物防疫法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具体细则

1、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除了要佩戴犬牌、牵绳外,还需要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

2、加强犬只登记管理

3、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逾期不改的,除处罚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好了,关于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19和怀孕18周能养狗吗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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