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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禁止养犬法律规定(城市禁止养犬法律规定是什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城市禁止养犬法律规定的问题,以及和国家禁止养狗的条例是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城市禁止养犬法律规定法律有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条例关于养大型犬的法律规定刑法对养狗的规定城市禁止养犬法律规定

规定了因为有些城市存在城市管理的问题,例如狗狗乱拉乱尿、狗叫扰民、狗攻击人等问题,为了规范城市管理,保障市民生活安宁,一些城市出台了禁止养犬法律规定此外,也有些城市并没有禁止养犬,但却对狗的种类和数量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以保证城市的文明和卫生。

法律有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条例

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养狗。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规定,还有《侵权责任法》里专门针对动物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也有规定养犬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养狗要办证,如果没证,或者饲养者的行为妨害到了小区住户的安全,可以直接拨打110。

小区养狗给居民带来的影响,确实有一些,比如有时叫唤会影响到休息,狗屎,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环境卫生。

以梧州市为例:

目前自治区和梧州市政府已出台有犬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梧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但我市目前尚未出台有相关管理办法,我市犬只管理区范围尚未划定,犬只免疫证和犬只登记证的具体申领办法尚未确定,因此规范养犬工作尚未正式开展。

在我市尚未正式出台规范养犬政策的情况下,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我市公安机关将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在小区或其他生活区养犬都不能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

关于养大型犬的法律规定

各部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区的管理规定基本都差不多。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

(二)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

(三)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五)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机)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九)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刑法对养狗的规定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公民养狗的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民养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民养狗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对公民养狗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公民养狗的行为如果造成社会危害,养狗人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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