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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管理条例(家犬管理条例第四条)

是否应该制定养犬管理条例严防家犬伤人破坏公共卫生得到市民赞同

大家好,家犬管理条例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养狗条例管理条例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家犬管理条例和养狗条例管理条例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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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家犬管理条例》废而不止2021年养狗新规

《家犬管理条例》第四条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这一条仍然废而不止,原因就是与《养犬管理条例》合法养狗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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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家犬管理条例》废而不止。《家犬管理条例》于1980年11月18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1998年4月13日,《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将《通知》废止,该文件并未说明废止理由,其它三部门并未有规范性文件明示废止。

②《家犬管理条例》失效不是废止的理由。

法律法规库对该文件标注为“现行有效”,

中国人大网的法律法规库查不到这个《条例》

,法院判决书对《条例》的引用&某政府部门对于《条例》仍然有效的答复,这正是没有法律说它废止,所以它没被废止”的逻辑来认定它有效。

③《养犬管理条例》让养狗形式上合法化。

《养犬管理条例》放开了城市养犬,用办理狗证让养犬合法化。

2021年养狗新规需要有固定住所还要独户居住,对狗狗已经接种疫苗才可以养狗。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1、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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