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预防接种申请书范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养狗防疫申请书怎么写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天津狗证怎么办申请建立养狗点天津狗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提出申请
申请养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情况证明及所养犬只照片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当场填写《天津市个人养犬登记注册表》。
2、核实受理
公安机关应对申请人所养犬只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且符合重点管理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天津市个人养犬登记注册表》留档存查。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当场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重点管理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3、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住所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申请养犬人收取第一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开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并将申请养犬人档案数据录入“天津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提交。
重点管理区还应同时开具《养犬免疫注射卡》;告知申请养犬人自准许之日起7日内,持《养犬免疫注射卡》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别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4、制作《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各区县养犬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养犬人辖区派出所上交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材料与上传的“天津市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养犬人档案数据核对无误后,及时制作《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5、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制证完毕后,由申请养犬人辖区派出所及时领回并通知申请养犬人持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同时存留《犬类免疫证》复印件,并将《犬类免疫证》号码录入系统。
扩展资料
办理养犬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地居民及外地来津人员办理养犬登记
A、申请人身份证;
B、所养犬只彩色照片两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
(二)境外人员办理养犬登记
A、申请人护照;
B、所养犬只彩色照片两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
C、所养犬只本国或天津市畜牧部门开具的免疫证明。
(三)单位养犬登记
A、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出具的特殊工作需要养犬证明;
B、《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C、单位养犬申请书;
D、单位平面图(要标明犬舍具体位置);
E、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F、养犬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G、所属地公安机关核准证明;
H、养犬单位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单位和个人养犬的登记和注册
1、申请书(当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单位的任命书或聘请书
4、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周围环境照片(大门、犬舍、屠宰间)
5、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房屋安全证明
6、与相邻50米内单位的协议或相邻单位出具的证明
7、安全防范措施
8、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证明文件
10、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畜牧兽医卫生合格证》
说明:
1、以上材料均需打印,标准十六开纸,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齐全后,上报分局限养办,填写《北京市犬类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手续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限养区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日内,征求居民(家属)委员会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公安分、县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三)公安分、县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派出所向申请养犬人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人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四)申请养犬人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犬类免疫证》。
(五)申请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购犬发票或者接受赠犬的公证书,犬的彩色照片,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领取《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
(六)申请养犬人持《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公安分、县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三条重点限养区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养犬的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二)市公安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单位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三)申请养犬单位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年度注册费。
第四条一般限养区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养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养犬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
(三)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接到准许养犬的通知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五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养犬,持护照向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经批准养犬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检疫、交费、登记手续。
第六条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变更养犬饲养地的,应当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饲养地变更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征求迁入地居民(家属)委会员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后,变更《养犬许可证》。
第七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犬类,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饲养场所。
第八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购犬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办理购犬、免疫、登记手续。
第九条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养犬许可证》年度注册时间。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失效。年度注册的程序如下:
(一)养犬人应在年度注册时间内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领取当年度的《犬类免疫证》。
(二)重点限养区内的养犬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填写《年度检验登记表》,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注册的通知,到公安分、县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三)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四)一般限养区内的养犬人和养犬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五)养犬的外国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牌一链。犬牌系带在犬的颈部。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携犬人必须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需重新养犬的,必须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第十二条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幼犬送犬类留检所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养犬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所养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养犬。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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