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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连云港市养狗规定(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连云港警方发布城区养犬规范 出门要拴狗链最长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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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警犬基地联系,警犬基地会对领养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领养者年龄在22周岁以上,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养狗经验者优先。家中成员没有动物过敏症,且家中没有五岁以下儿童。自愿接受不定期回访。不从事任何商业又称相关性质活动。

养狗归什么部门管

这个问题提的好,“五龙闹海”是我们目前对养狗管理的现状,大意是这样,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各部门都有权管,涉及到的大型禁养犬收缴、溜狗不拴绳、养狗办狗证、年检由公安部门管理;城管部门主要是对犬只满大传街拉屎撒尿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时也参与到流浪狗的抓捕工作;卫生防疫部门主要是狂犬疫苗的管理和使用。像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什么免疫检疫什么,还有其它部门能粘上边的都可以管。感觉有点乱吧,他们都能管,都是有条条框框的各管一摊,因为养狗人的不文明行为涉及到的不只一个部门,我们首先能想到的就是公安部门,打110报警。

大家还记得我们当初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的“五龙闹海”吧,当年,我们海洋执法长期存在着五家海上执法部门,有隶属公安部的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交通部的中国海事局、农业部的渔政局、国土资源部的国家海洋局和海关总署。这五家单位都有自己的准军事执法单位,这“五龙”有4万多人,装备落后,在海上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对海洋进行管理,因为职责交叉、权责脱节、争权诿责等现象较多,有利的则去管理,无利的则能推就推,在管理方面存在着真空。当时发生过这种情况,有时候外国船舶进入到中国领海后,渔政部门接到举报却无权管理,请当时海警出海,但海警却没有船可派。

现在的养狗管理部门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应该全国统一立法,指定单一的执法部门对养狗进行管理,在执法方面,要敢于用法、敢于施法,对抗法行为严捕严办,最高可适用刑法,给予刑事处罚。

参加训狗申请书怎么写

一、格式参考申请书写作格式二、内容写明为什么要参加训狗的原因、你的特长、优势,比如比较喜欢动物、熟悉动物心理学、养狗有经验等。三、把你很想参加训狗原因罗列到位即可结束行文,申请书1000字以内比较合适

2021年连云港市养狗规定

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实行养犬许可审批制度。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

(一)驻连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应当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驻连部队饲养犬按照部队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市城区居民具备固定居所的,经审核批准后,每户只准圈养一只宠物犬。宠物犬体长不得超过60厘米,体高不得超过40厘米。个人不准饲养烈性犬。

(三)城区的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养犬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依法领取《犬类免疫证》。

(二)持《犬类免疫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申领、更换《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申领、更换《犬类免疫证》,按规定交纳注射费。

第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每只犬一次性收登记注册费(含犬牌、犬圈、犬证费)800元。《犬类饲养证》每年由公安机关审验一次,年度管理费为50元,警用犬、科研实验用犬、医务卫生用犬、企事业单位护卫犬免收以上费用,只收取犬牌、犬证费,每套5元。

第五条本市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区域和云台山风景区域为犬类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在重点管理区外的个体养犬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报市公安局批准,到畜牧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

第六条凡具备《犬类免疫证》和《犬类饲养证》的活犬,准许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禁养区外市场上交易,销售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接受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工作在上次办证或年审、免疫接种、检疫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根据免疫接种和检疫证明进行年审)。畜牧部门在免疫接种时发现患有狂犬病的病犬,应当拒绝免疫接种,并及时通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在畜牧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捕杀,犬主应将犬尸深埋或焚烧,费用自理;违者由畜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并实行圈养。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道路、广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因申领证件、检疫、免疫等事项,确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犬类饲养证》。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保证犬只不发生伤人事件。

(四)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犬主负责清扫。发生犬伤人事件,由犬主负责赔偿伤者的全部损失并依法承担其它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因看护、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烈性犬,只准在其单位内部有专人看管下活动。

(六)单位、居民养犬不得扰民,不得影响周围邻居的正常工作、生活、休息。

(七)途径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只准在暂住地室内圈养。

(八)不准携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以车代步者,包租出租汽车。

第八条城区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本规定擅自饲养各种犬只,否则将一律予以捕杀。捕杀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和公共场所区域内的无证犬,捕杀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配合;在居民区内的无证犬,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第九条对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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