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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养殖场出租或转让(无锡养殖场招聘信息)

养殖场转让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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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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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养殖场转让或出租

(2007年8月1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9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城管、工商、卫生、药监、环保、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

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

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

第七条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本市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的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者扶助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疗养院,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九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重要仓储、动物表演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并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训养管理;

(三)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

第十二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养犬申请表。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住所地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犬只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放弃所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犬只留检所,并在七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

(六)犬只失踪的,自失踪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养犬登记证延期、变更、补发、注销、备案情况;

(五)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情况;

(七)养犬违法记录;

(八)公安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将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反馈给养犬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村民公布养犬人的登记情况。

第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犬只免疫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盲人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养扶助犬和生活困难的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免疫费。

提倡养绝育犬。对养绝育犬的,凭农林部门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犬只养殖、训练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距离居民住宅区五百米以上的场所;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或者犬舍等设施,养殖场外墙高度不低于三米;

(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兽医人员。

第二十一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训练、美容和诊疗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向农林部门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前款规定的犬只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农林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不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林部门。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第二十五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养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二十六条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检所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林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养犬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发生动物狂犬病等疫情时,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危险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疫、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不设区的市农林部门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无主犬、遗弃犬、被收缴的犬只,接收多余犬、死亡犬,并依法进行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犬只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农林部门负责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无主犬、遗弃犬、多余犬。犬只收留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认领、领养犬只的,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饲养费。

第四章行政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第三十条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农林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三十六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或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以及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登记手续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犬人不按期办理养犬登记延期手续和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流向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对烈性犬、大型犬未栓养、圈养的或者外出遛犬的,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不配合公安部门将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林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犬类诊疗活动未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犬只异常死亡后,养犬人未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情况,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未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对伤人犬和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不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部门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犬只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养犬人未及时报告疑似患有狂犬病情况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免疫、登记的;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无锡是全国文明城市,以无锡名气,怎么可能不是文明城市呢?江苏的一切国家级荣誉不是创的,而是根据城市名气大小给的,这点我是深有体会。最早是2010年开始,我带着女儿去江苏各个城市旅游,我包括我女儿印象最深的是江苏常州这座城市,真的很干净,开始我没注意到,是我女儿注意的,她说,爸爸,这里好干净啊,连烟屁股都很难发现。这是在市区,我还带女儿去了一趟常州乡下,同样干净整洁,那个时候常州不是卫生城市,紧接着我们去了苏州,到了苏州给我和我女儿的印象就是脏,苏州所谓的老城区,白色垃圾空中飞舞,垃圾包竟然随处可见,而苏州确是卫生城市,连我女儿都问,全国卫生城市花多少钱买的。

至于文明城市,我一直坚持的观点就是公交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窗口,形象窗口,文不文明看公交。我不管去哪个城市,我都会体会一下那座城市的公交。而江苏的公交,除了常州,我对其它城市的公交印象不好,尤其是苏州,南京公交,苏州公交的服务态度很差,而且驾驶技术呵呵。常州公交驾驶员的服务态度之所以好,听说是公交公司要求很严格,而且常州公里的投诉很高,对驾驶员影响很大,拿夏天开空调举例,江苏九月份还是很热的苏州公交根本不开空调,没一个人投诉,在常州,那么热的天,你敢不开空调,车里20个人会有15个人投诉

我是在无锡居住10年的外地人,老婆和孩子户口都迁到无锡了,一直做销售工作,全国出差,每月在无锡待不了10天!

我来说说我看到的无锡和全国其他地方不一样的地方。无锡给人感觉活力不足了,年轻人少,地铁上人流量就能看出来。城市建设混乱,尤其是西北边,312国道一线,和苏州、常州的312国道一线建设相差甚远。虽然说无锡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排名前几名,但无锡没几个人气旺的商业中心,消费带动不起来,感觉和人均收入不匹配。无锡的旅游资源一大把,鼋头渚、三国等,我去过很多个,我的朋友也都去了,问了他们有没有再去第二次,包括我自己都没再去,商业太浓,没有留下值得留恋的地方,惠山公园例外!

以上并不是关于文明城市的个人观点,让我感觉无锡评不上文明城市,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每次坐火车从外地回来,无锡东站的出口,都是乱哄哄,全是黄牛,见人就拦,你在排队等出租,仍有黄牛找你,出租还拒载,管理人还就在旁边无视,机场也是,如果下飞机去苏州很不方便,假如是外地人来无锡,每次都是这样,怎能留下好感!

2、老城区还是乱,小区物业都是给到第三方管理,第三方只知道收费,放任任何车辆进来,小区内摆摊、叫卖,人员混杂,居住环境上不去。

3、政府办事人员不给力,不管你懂不懂无锡话,他和你交流就用无锡话,我在无锡梁溪区人民东路办户籍就遇到,还有车管所,和孩子老师交流,部分老师也是无锡话,我在旁边真听不懂。

最后说一下我帮我们公司在无锡找工厂,计划投资2亿左右建食品厂,我在梅村找了一圈,也找到梅村那一片负责招商的部门,进去后说明来意,整个招商部4-5人,没人重视,后期没人跟进,招商引资都不重视小企业了!

全国文明城市的称号被取消,无锡市好像心有不甘,大家都认为在意料之外,还拿出了【无锡发展建设的证明,说明无锡在文明城市评选中的努力,为之惋惜。

被取消文明城市评选的资格,主要是进了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的30项负面清单,有13项为一票否决。如发生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等。

【有负面清单问题的城市被处罚的措施包括】:

1、扣罚测评分数;

2、限期整改;

3、停止提名城市资格;

4、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1年;

5、取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5种惩戒方法。

【取消文明城评选资格的原因】据消息统计,无锡市2019年发生了高架桥塌桥事故,造成3死2伤;渣土车闯红灯撞车致3死1伤;锡山区新杨路一个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

【不文明养犬行为成为众矢之地】梁溪区某小区业主遛狗不牵绳,让测评人员受到了惊吓等不文明行为。

【措施】:无锡市将开展“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小微执法统一行动月,对休闲广场、公共绿地、小区和周边道路等区域开展严格执法。

【文明城市的标杆首先是文明养犬】无锡市被取消文明城市评选资格,不文明养犬被列为其中一项,我认为是社会管理的进步。除了无锡市,我认为所有有资格被评选的城市都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发生。

将不文明养犬行为列入文明城市评选13项“负面清单”中,变成第14项,凡是民众拍摄到不文明养犬行为,包括不拴狗绳、任狗乱拉乱尿、狗叫扰民、去限制性公众场所、进餐馆让狗用餐具吃饭、民众被狗咬伤人数过多等,凡是有类似的养犬行为,该城取消文明城市评选资格。

建议,所有市民都把不文明养犬行为拍下照片,发到文明城市评选委员会网站,让大家清楚到看到不文明养犬行为已经发展到什么程度。倒逼城市加强养犬管理,让矛盾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或出台法律,对养犬人有一个强制性的约束。这才是文明城市建设的真谛。

大家也可以在下面接龙,让各地市不文明养犬行为大白于天下。

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无锡没有上榜,肯定是有一定原因的。

文明城市的评选,是对一个现代化城市从民生到市容市貌,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市民素质,交通治安等各方面的一个综合评价。无锡去年出了几件事情,死伤了好多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能评上文明城市,岂非把“文明城市”这个称呼当儿戏?

一个城市GDP再高,高楼大厦再多,市政建设再好,如果安全事故不断,经常要死人,老百姓得不到安全保障,经常要提心吊胆,这个城市怎能说是文明城市?

中央对民生问题尤其重视。西方国家政要可以对死几十万老百姓无动于衷,咱中国人那怕死一个人,都是大事情。

无锡这次没评选上“文明城市”,不一定是坏事情,最起码是对无锡亮了红灯。提醒那些地方需要整改,那些地方要加强,那些地方需要完善,一个目的,提醒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无锡能够踏进新一线城市,说明实力不容小觑,我们在建设这座美丽的城市的同时,各方面多根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杜绝事故发生,文明城市离我们也会很近。

“文明城市”,没有终身制,今年没评选上,不一定明年也评不上。只要无锡政府到市民,上下一心,共同努力,“文明城市”桂冠指日可待!

我是无锡人,我说我的感受。

我真不觉得一些什么城市称号对本地老百姓有什么实际意义。

以前的无锡,不是大城市,也不出名,城市干净工业不发达,人口也不多。

那时的无锡非常适合生活,生活节奏也非常慢。到了晚上也没有什么夜生活,市中心也没那么繁华,一切都很和谐。

我说的是无锡市区,现在呢,又是大城市又是各种改建,把无锡弄的越来越大,高架越造越多,马路越来越挤,治安越来越差。

特别是无锡经济高速发展后,堵车越来越严重,空气质量,水质量都越来越差。

说实话,我还是喜欢小无锡。真不希望无锡变成上海苏州那样,每次堵车堵的怀疑人生。以前在无锡开车是很舒服的,很少堵车。半小时内,上班下班都够了。

什么大城市称号,我觉得都无所谓,老百姓自己过着舒服就好。

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独缺了无锡市,我觉得是情理之中的事,一点都没感到意外。我以前常年在外地,偶尔回来一次,就感觉无锡跟其它一些城市比起来,这些年落后了。没怎么发展。从小事看大事,随手乱扔垃圾的人。楼道贴小广告的人,养狗的人都不顾及别人的感受。市场也没有一个规范性,就拿稻香农贸市场来说:那价格叫一个乱,同样的东西,什么价格都有:隔摊不同价。只要你能卖出去。再说说一些小区,十多年的小区一直没有排水道,都没人管。一到下雨天,外面下大雨,车库里下小雨,冬天还好点,大夏天的全是霉尘味。电梯更是经常坏。一些电线常年裸露在外。按键就像是补丁的衣服,东缺一个键,西缺一个按键的,都没人管,没人来修,打12345也没用。就这样的城市要被评上文明城市就真奇了怪了……主要还是人员素质降低了,管理体制懒散了。

无锡该反思的地方,要不避短,不遮掩,实实在在把群众身边不文明现象消除,让百姓生活更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无锡更要大度,也不要认为没有评上就没有面子,文明城市只是一个称号,说实在的,无锡已经基本做得很好,在很多方面远远胜过那些被评上的大大小小的城市,自己城市的老百姓最清楚,他们自己是否认可和承认他们最有话语权。

无锡要勇于找短板,知不足,那些网友的跟帖评论,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梳理,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把道路交通车辆超速管理,市场商店门面管理,市容市貌边角道路、绿化管理,人的觉悟素质提升,陋习迷信引导管制,物价商贩购物游乐环境整治,都是事关百姓日常生活,增强城市品味,拉近居民归属感,存在感,融入感,打通最后一公里,做实群众身边事,做到真文明,真宜居,真快乐。

无锡有着丰富的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人文历史厚重,名人辈出,文明基础牢靠,发展井然有序,后劲十足。没有十全十美的城市,但如果说能够打造一个接近完美的城市,无锡最容易做到,当忍不让,能够也像杭州一样,经济、文明同步,走在前列。无锡要的是实实在在,无锡人民要的是安全、满足、舒心。相信经过不懈努力,无锡一定会更美好,更让人艳羡,更有文明城市资格,这颗太湖明珠,长三角腹地主体,必将熠熠生辉,光彩照人!

江苏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独缺无锡,因为养犬问题,恶狗惊吓了检查人员。

所以说养狗太害人了。

养犬满足了爱狗人士的一己私欲,结果坑了整个城市的人。

养狗人就是害群之马,害群之狗,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一堆臭狗屎,破坏了文明城市。

这次无锡落选了,市民们都纷纷指责养狗的人。

老百姓早就讲了,城市必须要彻底禁止养犬。如果地方政府不痛下决心禁狗,则可能连文明城市都评不上,损失惨重。

吸取教训,希望无锡听取市民们的意见,颁布城市禁犬令。

挺好的,鞭策一下市政府领导

我估计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关于无锡养殖场出租或转让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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