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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嘉峪关养狗条例)

嘉北社区开展 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 宣传活动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这个问题,兰州市规范养狗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大型犬饲养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大型犬饲养规定每个城市都不同。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大型犬饲养规定,一起来看看。

峪苑社区积极宣传 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

兰州大型犬饲养规定

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

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条例(草案)》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措施作了规定。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虽然还规定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以及明确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但这些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条例(草案)》借鉴了外地设立犬只留检所收治、处置流浪犬只的经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同时,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大连大型犬饲养规定

市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35种禁养犬名单

捷克福斯克犬、魏玛犬、斯皮诺犬、法国狼犬、大髯犬、灵缇犬、爱尔兰猎犬、比利猎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蓝加斯科圣通日犬、苏俄牧羊犬、阿富汗猎犬、罗得西亚背脊犬、獒犬、斗牛獒犬、纽芬兰犬、阿根廷犬、大丹犬、拳师犬、兰西尔犬、大白熊犬、可蒙犬、圣伯纳犬、马雷马牧羊犬、拿波里獒犬、比利牛斯獒犬、西藏獒犬、秋田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土佐犬、多伯曼犬、寻血猎犬、英国老式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

市犬类管理办相关人士指出,养犬不登记办证、不年审,伤人、扰民等,一直是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按相关规定,大型犬,尤其是烈性犬,在市区内严禁饲养。

养犬居民应做到的几点

1.城市居民一户只能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体重不超过10公斤,身高不超过40厘米),不要养大型犬、烈性犬。

2.农村因每家每户都有院落,所以养犬要在院内拴养、圈养,不要散放和出户遛犬。

3.家庭养犬要及时到居地派出所办理犬证,单位养犬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并按期年检。

4.每年定期到正规的动物诊所为犬注射狂犬疫苗,为犬免疫。

5.按规定时间(晚7时至次日早7时)遛犬,遛犬时要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6.遛犬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养犬人应及时清除,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7.养犬人要爱护所养犬,做到人与犬和谐相处。不虐待所养的犬,更不能遗弃所养的犬。

8.养犬人要自觉对所养的犬进行训练,防止犬伤人、扰民,不要因养犬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养犬管理区的规定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1996年开始执行,2007年左右进行了部分条例的修订)第六条规定: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城市部分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市区内作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其他城市市区外作为一般养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市公安机关)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外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内进行管理。

第七条规定:全市居(村)民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单位准养犬的只数,由公安机关根据其需要予以核定。

城市市区内的居民,准养小型观赏犬,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与小型观赏犬的分类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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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附件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失效(42件)

附件三: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

^^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序号发文日期原文号文件名称废止说明

1 1979年11月12日兰革发[1979]144号关于颁发《兰州市革委会关于防治大气污染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关内容已被相应法律、法规代替

2 1980年11月4日兰政发[1980]158号关于颁发《兰州市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被1996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代替

3 1981年5月4日兰政发[1981]91号关于排放废水实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执行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代替

4 1985年11月14日兰政发[1985]141号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冬季烟尘排放管理报告》的通知已被200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5 1986年8月25日兰政办发[1986]34号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已被市政府[1999]10号令《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代替

6 1986年8月6日兰政发[1986]92号关于颁发《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已被1995年颁布的《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方案》代替

7 1987年1月8日兰政办发[1987]2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已被甘政发[2000]81号《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代替

8 1987年10月21日兰政办发[1987]107号关于加强城镇禁止养狗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被市政府[2001]10号令《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代替

9 1988年5月8日兰政发[1988]48号兰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被1998年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2号令《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代替

10 1989年1月20日兰政发[1989]7号关于颁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已被1990年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代替

11 1991年8月5日兰政发[1991]101号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已被市政府[2000]10号令《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代替

12 1992年1月1日兰政发[1992]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已被国务院1996年8月3日公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13 1992年2月24日兰政发[1992]21号兰州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已被200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代替

14 1992年8月9日兰政发[1992]110号兰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劳动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代替

15 1993年1月30日兰政发[1993]13号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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