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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养狗规定(临海可以养大型犬吗)

浙江台州临海市最大的镇,人口超20万,是全国千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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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过来的人是谁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看你外地来的故意敲你、至于后来那批人语法就有错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不存在一个事件罚2次的、杭州养狗的规定是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如果你没证件把狗狗带出来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那就不是假的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最好把狗狗放家里让别人带养几天、不然办个证就没事。不然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批准文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第十五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第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第十七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浙江省临海市养狗规定

1.免疫登记,文明养犬。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到免疫接种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2.遵守公德,规范养犬。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自觉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牌。

3.加强管理,爱护环境。不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公共绿地、草地花圃。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和塑料袋,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4.尊重他人,文明养犬。要防止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居民休息时段。自觉为爱犬戴上嘴套。犬只外出时,要使用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严格遵守公共场所携犬禁入的规定,不带犬只乘坐公交车。

5.文明劝阻,志愿引导。每位养犬的市民在养犬前,对是否适合养犬做好评估调查。如遇周边邻居强烈反对时,要自觉放弃,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养狗不拴绳去哪里投诉浙江

养狗不栓狗绳在浙江省可以找行政执法局去投诉。现在国家规定,养狗必须办理养狗证,必须给狗打防疫针,外出遛狗必须要牵狗绳,不牵狗绳是违法行为,够是要被城管抓走的,你如果要投诉,可以到行政执法局投诉,这是有行政执法局的城管队管理的。

古代养狗有哪些禁忌

1)忌生于农历五月至八月或生于十月八日至十一月七日(也就是生于已、午、未、戌四个月份)的人养狗

因为这些人本身极热,所以是不宜养狗的,尤其不能与狗做朋友。

(2)忌生于四月五日至五月五日(即在龙月出世,如果还出现了甲乙、乙庚、丙辛、丁壬癸戌五种组合之中的任意一种,并产生良好的合化局)的人养狗

如果这些人养狗,会将龙的生化破坏。

(3)忌住宅大门开在辰方(即东南方)、丑方(即东北方)的住宅人家养狗

在十二地支方位中,“辰”与狗相冲,“丑”与狗相刑。所以住宅大门开在辰方或丑方的住宅人家不宜养狗。

(4)忌用金属材质建筑狗窝

狗在十二地支中五行属土,如果狗窝用金属制或是狗窝处金属制品太多,则会出现金泄土的状况,小狗在此处休息则会出现健康问题。

(5)忌狗上房

因为狗是一种比较机警的动物,如果有生人来的话肯定会叫,而狗跳上房去肯定是觉察到了盗贼的光临。

但有人认为狗上房是凶兆,有句俗语说“狗上房,死爹娘”。

(6)忌狗哭

狗在晚上凄厉长嚎被人们认为是狗哭。因为狗哭起来,极为凄惨而且又是在夜间,所以有些人认为,家狗哭,必定会有灾祸。

灾祸的内容各地说法不一:浙江余兆、湖南一带以为狗哭兆示有丧事发生;安徽一带则说狗哭兆示有水灾;浙江湖州一带又说是兆示火灾;还有一些地方认为是被盗、争讼的前兆。

(7)忌狗褪毛时毛先从腿上和头上褪

俗以为狗褪毛先从腿上和头上褪都是不吉利的。

俗谓“狗褪毛,先净腿,发大水;先褪腰,油饼火烧吃一遭;先褪腚,主人幸;先褪头,主人愁”。有的地方以为先褪腰也不好,俗语说:“狗落腰,家家憔;狗落肚,家家富;狗落头,家家愁。”从这两条俗语看,狗先褪肚毛为大吉,先从头上及腿上褪毛则被民间视为不吉。

(8)忌在家杀狗

在民间很少在家中宰杀狗,即使在外边杀了狗也不会食用狗血,因为人们认为狗血会亵渎祖宗的灵魂。因此宰杀狗只能在屋外进行,狗肉也不可带回家煮。

浙江省临海市养狗规定和2017浙江养狗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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