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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崴廉公寓(绿地崴廉公寓邮编)

绿地崴廉公寓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绿地崴廉公寓的问题,以及和绿地公寓养什么狗好养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我的狗便便有一些白色的小虫,是什么虫关于杭州养狗的规定

我们常说的驱虫,是指驱除体内的寄生虫。除虫则是除去体外的寄生虫。

绿地崴廉公寓二期

寄生在狗儿体内常见的寄生虫有:

1.蛔虫——米色的,像条橡皮筋,寄生在肠道内,吸收已消化的养分。可以粪便检查是否有虫卵而得知肚子里有没有蛔虫。许多母狗在怀孕前没有驱虫干净,以致怀孕时污染给小狗,使得小狗初生之后肠子内就有虫体。虫体吃下去会被胃酸腐蚀,但圆形的虫卵包有很厚的卵壳则不会被消灭;当小狗吸奶时,不小心舔到母狗含虫卵的粪便,虫卵躲过胃酸,就在肠子里孵化为成虫了。外头的流浪狗以及卫生状况不佳的繁殖场所出来的小狗,肚子里多半都有蛔虫。

2.绦虫——虫体像扁扁的面条,有片节,一片片成长串,寄生在肠子里吸收养分。每一片脱落之后,又会向前长出头部,咬住狗狗的肠壁,向后慢慢又长出一长串。如果在小狗的粪便里看到像蛆一样会动的虫体就是绦虫。片节聚集在小狗肛门附近,使得小狗肛门剧痒而坐在地上磨,仿佛溜滑梯。又因为绦虫猛力吸去肠内养分,使得小狗很快就饿了,吃起东西来狼吞虎咽,食量很大,却又始终瘦巴巴的、粪便检查不易看到虫卵,因此诊断时得靠主人细心的观察。这种虫以跳蚤为媒介传染,所以长跳蚤的小狗几乎免不了有绦虫。

3.钩虫——寄生在十二指肠内,又称“十二指肠虫”。虫体细小,头部有细钩,咬住肠壁吸血,造成血便、黑便,以及贫血。粪便检查可以看见椭圆形的虫卵。

4.鞭虫——细小的马鞭形虫体,寄生在盲肠及大肠,造成下痢。粪便检查可见椭圆形的虫卵,两端有小帽子,这种虫目前已少见。

5.球虫——像白血球大的虫卵,寄生在小肠黏膜上及细胞内,引起下痢,小狗若感染此虫,必须注意,因为在犬瘟热时,也很容易合并感染球虫。肉眼看不见,而且球虫有两个世代:有性世代与无性世代交替;又多躲在上皮细胞内,驱除起来很费事,但在狗狗成年之后感染则不必太担心,因为成犬身体会产生相当的抗体来消灭。

6.心丝虫——成虫像细细的米粉,寄生在右心室及邻近的血管,靠蚊子媒介传染。当狗儿被含有感染仔虫的蚊子叮咬之后,虫体随着血流,最后回到右心室成长茁壮。七个月之后,长大为成虫,开始产下细小的仔虫,又随血液遍布全身,常在布满细小血管的肝与肾居留,造成严重的障碍。成虫在右心室越聚越多,最多可达三百条,不但使右心室扩大,连带肝脏的血液无法完全回流到右心,形成肝肿大,紧接着腹水大量的产生。而过多的虫体也会跑到肺脏,形成阻塞。狗儿变得很容易疲倦,消瘦。浅浅的咳嗽,运动一下子就气喘如牛。有时成虫也可能游走全身,造成局部的血栓,若虫体躲在供应心脏营养的冠状动脉里,很容易使狗儿的心脏一下子承受不了而休克死亡。目前在野外的流浪狗,感染率达三成以上,也就是每三只狗中就有一只有心丝虫。幸好,目前检疫技术发达,采一点血,两分钟就可得知结果。治疗上已有特效药,而预防上,又有按月口服的预防药,方便之至。

要驱除肠道内的寄生虫多半得在小狗尚未预防注射前就得开始进行了,目前已有综合的驱虫剂,可一次解决所有的内寄生虫,很方便。虫要尽量驱干净,才不至影响到预防针的效果。而一般小狗在小时候驱过虫,以后没半年到一年仍需驱虫,免得有漏网之虫,很可能在除虫时尚未排卵,不易被检查出来。

可能寄生在狗儿体外的寄生虫有:

1.跳蚤——这是最常见的外寄生虫,在皮毛之间快速爬动,像蚂蚁一样大,离开狗儿皮肤后,跳得很快很远,不容易被逮到。它咬住皮肤吸血,同时排出黑黑的粒便,像灰尘一样,常被误以为是跳蚤卵。翻开毛,有时找不到跳蚤,只见一堆堆的“黑砂子”,这些“黑砂子”,碰到水就溶解变成血色,可以很容易区别这是跳蚤的排便而不是尘土。狗身上除了跳蚤,也会有猫蚤寄生,猫蚤比较小,一样也会咬人,都咬在人的小腿部分,一小粒红红的、痒痒的,好几天不会消失。不像蚊子叮了,分泌的蚁酸会使皮肤肿成一个小红包。跳蚤会在动物皮下产卵,也会在布料、地毯上产卵。在动物体外的跳蚤没血吸就会饿死,但虫卵有卵壳保护则可以过冬。春暖花开时分孵化出来,又回到狗身上寄生。所以家里有狗,最好不要用地毯,地毯藏污纳垢,也是跳蚤的温床。此外,户外草地上,也是跳蚤产卵的温床,因为狗猫都会在草地上活动。

许多狗主抱怨,我的狗儿又不出门怎么也长跳蚤?其实狗不会自己无中生有,极有可能是人们带回家传染给它的。比如接触外来的流浪狗猫,或是狗猫聚集很多的垃圾堆,人们倒垃圾时跳蚤跳上来,附在裤管、鞋袜上跟着回家,狗儿的高度也在膝盖以下,于是跳到它们身上。或者野猫隔着纱窗跟狗儿玩,都会让它染上跳蚤。

2.壁虱——长得像八只脚的胖蜘蛛,常常雌雄成对的咬住皮肤,但只有雌虫才会吸血,像母蚊子吸血一样,吸得鼓鼓的有绿豆大。然后跟跳蚤一样,吸着血同时排黑粒粒的便,遇水即溶出血色。叫它壁虱是因为,它一离开狗儿就沿着墙往上爬,躲到墙空隙休息或排卵,倒霉的狗儿碰到了,就被寄生了。

公园、安全岛上的绿地,常常也是它的温床。

壁虱会传染许多住血原虫,像是国外已发生的莱姆病,就属于人畜共通的病。另有艾利希氏症及焦虫病,艾利希氏症的原虫则会破坏白血球。

有时壁虱太多,会寄生在耳道内、脚趾之间,清除起来,相当费劲。

3.虱子——白白细小的寄生在毛根,常常氏密密麻麻的一堆,使得狗儿瘦削;多半发生在年幼的流浪狗身上。目前,这种虱子已经很不常见,被寄生的狗,常常已十分虚弱。

4.疥癣虫——非常细小,肉眼看不见。在显微镜下,像长四对脚的胖蜘蛛,医学上又称为螨。寄生在狗的两耳外缘、双肘、前胸、脚趾部分,造成掉毛、红斑、结皮痂且变厚,搓它耳廓的时候,后腿会抽动。全身剧痒,狗狗会死命的抓痒。人的皮肤如果接触到也会痒,因为疥癣虫是靠接触传染,但跟人的疥疮寄生的部分不同。

5.毛囊虫——形状像毛毛虫,在头部附近长四对脚,发生于免疫系统差的狗身上,造成两眼圈、嘴角、头颈、四肢乃至全身掉毛,会有剧痒。要靠刮下皮毛在显微镜下找到虫来诊断。

跳蚤、壁虱的灭除必须记住“四管齐下”!

1.治疗——狗儿本身用合适的药物来药浴、洒粉以及使用极细目的蚤梳来除虫。

2.预防——除去身上的虱、蚤之后,立刻带上合适的防虫颈圈来预防,千万别太信任广告和说明书,每个品牌都说自己的最棒,除虫力强,效果持久,果真如此,狗儿恐怕也只剩半条命了,应为药效太强了。防虫颈圈通常是杀不死虫的,只能赶走虫,或是把虫薰昏了。一般含化学药物的防虫圈,头一个月的效果不错,所谓效果指的是先用药物除去原有的虫之后再戴的预防效果。戴到第二个月则效果减半,通常药效顶多持续三个月。超音波的颈圈不但贵,而且效果不见得好,不必花冤枉钱。

3.环境清洁——如果狗儿身上的虫除掉了,防虫项圈也戴了,身上还是有虫;这表示环境里还有虫,要彻底灭除,必须清洁家里过多的杂物。堆积的尘埃是跳蚤喜欢的地方;拿掉地毯,因为地毯与狗儿身上的毛皮相似,跳蚤爱死了;换洗家中的沙发、床单、毛毯,收拾覆盖好食物以及水族箱,关紧门窗,人员、狗儿全离开,买强力的杀虫剂来喷。一早就喷,闷上一天,晚上先回来的家人打开窗通风、拖地、抹干,洗净家具,待药味全消失了才再让狗儿回来。别指望找专业杀虫人员来,他们虽然宣称用的药物对人畜无害,却还是常常会有消毒过后,中毒的狗猫上医院诊治。

壁虱爱爬墙,可在公寓的上下楼之间互传,除去的方法也相同,狗儿一定要带开。

4.躲避——遛狗时不要去草地、沙地和别的狗爱去的地方,不要让它与有皮肤病的流浪狗猫接触。主人喂养外头的狗猫之后,一定要检查下半身的裙裤鞋袜,确定没有虫才可回家。

首先过来的人是谁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看你外地来的故意敲你、

至于后来那批人语法就有错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不存在一个事件罚2次的、

杭州养狗的规定是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

如果你没证件把狗狗带出来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

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那就不是假的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最好把狗狗放家里让别人带养几天、不然办个证就没事。不然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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