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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养狗的有关规定(太原养狗重点管理区域)

太原专业捕狗队整治流浪犬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关于太原市养狗的有关规定这个问题,部队养狗检查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关于太原市养狗的有关规定军犬退役后会怎么处理太原对养狗有什么限制么有什么是当过兵才知道的关于太原市养狗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为限制养犬区。南、北郊区与城区交错的村,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为限制养犬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及暂住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主管限制养犬工作。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者给予处罚,捕捉违章犬和捕杀狂犬病犬;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病疫情,诊治犬病,协同公安部门捕杀狂犬病犬;

(三)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犬病疫情;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的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犬污染环境的监督。

第五条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居民和外国人养大型犬、烈性犬。居民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公安分局批准。外国人申请养小型观赏犬由市公安局批准。小型观赏犬的犬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牧局确定后公布。

第六条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军事、侦查、科研、看护、表演需要养犬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七条限制养犬区内居民申请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或独门居住。符合上列条件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在公寓、集体宿舍居住的人员养犬。

第八条经批准养犬的,应携犬到农牧部门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公安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外国人经批准养犬的,在对犬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养犬许可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犬牌应带在犬的颈部。未带犬牌的,视为无证犬。

第十条经批准养的犬,在第一次进行登记注册后,从第二年起应逐年按时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年检的程序和内容,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和外国人,应交纳登记注册费,进行年检的应逐年交纳年检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为每年每只犬四千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四千元。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民将已登记注册的犬,转让、买卖或犬死亡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继续养犬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开办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

第十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对所养犬应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十五条在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和居民所养犬死亡之后,应自行深埋,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六条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携犬出户时,应带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四)不得损害公共。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在院门或户门处设置由统一制作的养犬标牌。

第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发现所养犬患狂犬病后,应自行捕杀或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农牧部门捕杀。

第十九条除因军事、侦查、表演外禁止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

第二十条限制养犬区内,单位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市公安局没收其犬,并处单位五千元罚款和责任人二千元罚款。居民和外国人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分局没收其犬,并处四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养殖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

(二)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因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犬出户时间的;

(五)未按要求设置养犬标牌的。

第二十三条在限制养犬区内随意扔弃死亡犬的,由管理部门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清除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居民养的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或居民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部门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限制养犬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或犬牌的;

(二)纵容犬伤害他人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的;

(四)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六条在限制养犬区内,对流窜街头的违章犬,公民可以捕杀,也可捕捉后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可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解释

军犬退役后会怎么处理

军犬是也一名“兵”,世界各国都有专门培训军犬的机构,它们在2到3岁的时候正是踏上了工作岗位,长期进行军事训练和工作,一般寿命地狱正常犬类,8到10岁的时候就要面临退休了,和人类战士一样,军犬身上会落下很多“职业病”,退休之后伤痕累累。那么军犬退役后该如何处理呢?

各国的做法都不相同。首先,我们看看英国,曾经有报道称,英国三只退役军犬要被实施安乐死,这让很多英国民众受不了,有17万人签署了请愿书,要求军方释放它们,自己来收养,但英国国防部发言人就说了,这是不可能的。英军自2013年到2016年之间,一共对231只退役军犬实行了安乐死,有些军犬还不到8岁。

美国在今天3月初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说,在阿富汗嗅探路边炸弹,救过美军战士生命的“英雄”军犬,返回到国内后缺乏“关爱”,无人管理无人问津,导致一些退役军犬滞留在养狗场长达11个月,超出了政府规定领养和再服役的期限,一些军犬还遭到了扑杀。目前共有232只军犬从美军退役,但美国军方对一些领养者没有进行家庭背景调查,一些有孩童的领养者家庭,却领到了攻击性很强的军犬,而一些领养者却无力照顾军犬。要知道前些年美国也跟英国对军犬也是实行安乐死,这几年才慢慢变得人道一些,不过美国军方对这些退役军犬还是没有引起重视,有点自生自灭的味道。

再看看咱们中国,在对待军犬方面可谓十分的暖心。按照规定,退役军犬可以由符合饲养条件的志愿者来领养。因为在现实中部队也无法为退役军犬提供一人照顾一犬的条件,只能交由志愿者来领养,但必须做好接受的心理准备。由于军犬训练有素,不是一般犬类,有可能会出现误伤事故,而且它们已步入了生命的最后尾声,需要领养人陪伴,所有得有心理准备。

当然我国还有退役军犬疗养院,军犬可以在此安度晚年。北京的军犬繁育训练基地每年都会收到很多退役军犬,有专门的训导员照顾它们,安享晚年。军犬的一生是伟大的,它把自己最强壮的时刻献给了部队和国家,为人类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它老了,“英雄迟暮”的时候,人类就应该善待它们。(欢迎关注第一军情,若有其他问题,请军迷朋友们在评论区留言。)

太原对养狗有什么限制么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为限制养犬区。南、北郊区与城区交错的村,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为限制养犬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及暂住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主管限制养犬工作。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者给予处罚,捕捉违章犬和捕杀狂犬病犬;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病疫情,诊治犬病,协同公安部门捕杀狂犬病犬;

(三)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犬病疫情;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的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犬污染环境的监督。

第五条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居民和外国人养大型犬、烈性犬。居民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公安分局批准。外国人申请养小型观赏犬由市公安局批准。小型观赏犬的犬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牧局确定后公布。

第六条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军事、侦查、科研、看护、表演需要养犬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七条限制养犬区内居民申请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或独门居住。符合上列条件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在公寓、集体宿舍居住的人员养犬。

第八条经批准养犬的,应携犬到农牧部门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公安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外国人经批准养犬的,在对犬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养犬许可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犬牌应带在犬的颈部。未带犬牌的,视为无证犬。

第十条经批准养的犬,在第一次进行登记注册后,从第二年起应逐年按时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年检的程序和内容,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和外国人,应交纳登记注册费,进行年检的应逐年交纳年检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为每年每只犬四千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四千元。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民将已登记注册的犬,转让、买卖或犬死亡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继续养犬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开办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

第十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对所养犬应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十五条在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和居民所养犬死亡之后,应自行深埋,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六条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携犬出户时,应带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四)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在院门或户门处设置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标牌。

第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发现所养犬患狂犬病后,应自行捕杀或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农牧部门捕杀。

第十九条除因军事、侦查、表演外禁止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

第二十条限制养犬区内,单位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市公安局没收其犬,并处单位五千元罚款和责任人二千元罚款。居民和外国人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分局没收其犬,并处四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养殖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

(二)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因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犬出户时间的;

(五)未按要求设置养犬标牌的。

第二十三条在限制养犬区内随意扔弃死亡犬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清除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居民养的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或居民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部门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限制养犬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或犬牌的;

(二)纵容犬伤害他人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的;

(四)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六条在限制养犬区内,对流窜街头的违章犬,公民可以捕杀,也可捕捉后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可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有什么是当过兵才知道的

只有当过兵的人才知道:立正、稍息、向右转、起步走…,对打仗来说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它能够培养出士兵铁的纪律意思。会让士兵深深懂得:服从是军人的天职。要打胜仗,就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证。

OK,关于关于太原市养狗的有关规定和部队养狗检查什么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太原最严养狗令实施是怎么回事 哪些情况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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