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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养犬管理规定(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

汉中养犬管理条例出炉 这些你需要注意


style="text-indent:2em;">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限制养犬管理规定,以及湖北省体育场宿舍养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新泰市养犬管理办法何时能看到江苏养狗的有关规定限制养犬管理规定2021年连云港市养狗规定新泰市养犬管理办法

新泰市关于文明养狗的通知

一、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进行牵领。并束链(绳),不束链(绳)的视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捕捉。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二、溜犬时间为晚7点后至第二天早上7点前。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四、养犬人要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检疫、登记。

五、从事犬类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城市建成区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养犬情况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种类、数量登记造册,教育引导属地内的居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

七、市里成立不文明养犬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规范治理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19年11月10日起进行自我整改,5天后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城区不文明养犬问题。

何时能看到江苏养狗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连政发[2002]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12日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实行养犬许可审批制度。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

(一)驻连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应当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驻连部队饲养犬按照部队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市城区居民具备固定居所的,经审核批准后,每户只准圈养一只宠物犬。宠物犬体长不得超过60厘米,体高不得超过40厘米。个人不准饲养烈性犬。

(三)城区的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养犬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依法领取《犬类免疫证》。

(二)持《犬类免疫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申领、更换《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申领、更换《犬类免疫证》,按规定交纳注射费。

第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每只犬一次性收登记注册费(含犬牌、犬圈、犬证费)800元。《犬类饲养证》每年由公安机关审验一次,年度管理费为50元,警用犬、科研实验用犬、医务卫生用犬、企事业单位护卫犬免收以上费用,只收取犬牌、犬证费,每套5元。

第五条本市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区域和云台山风景区域为犬类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在重点管理区外的个体养犬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报市公安局批准,到畜牧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

第六条凡具备《犬类免疫证》和《犬类饲养证》的活犬,准许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禁养区外市场上交易,销售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接受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工作在上次办证或年审、免疫接种、检疫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根据免疫接种和检疫证明进行年审)。畜牧部门在免疫接种时发现患有狂犬病的病犬,应当拒绝免疫接种,并及时通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在畜牧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捕杀,犬主应将犬尸深埋或焚烧,费用自理;违者由畜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并实行圈养。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道路、广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因申领证件、检疫、免疫等事项,确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犬类饲养证》。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保证犬只不发生伤人事件。

(四)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犬主负责清扫。发生犬伤人事件,由犬主负责赔偿伤者的全部损失并依法承担其它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因看护、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烈性犬,只准在其单位内部有专人看管下活动。

(六)单位、居民养犬不得扰民,不得影响周围邻居的正常工作、生活、休息。

(七)途径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只准在暂住地室内圈养。

(八)不准携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以车代步者,包租出租汽车。

第八条城区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本规定擅自饲养各种犬只,否则将一律予以捕杀。捕杀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和公共场所区域内的无证犬,捕杀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配合;在居民区内的无证犬,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第九条对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近几年由于经常发生狗狗伤人事件,国家对养狗家庭有了新的规定,每一个家庭只能养一只狗狗,,而且对狗狗的品种和体型有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必须办狗证,遛狗狗时必须栓牵引绳,给狗狗接种狂犬疫苗,及时清理狗狗粪便,文明养狗,文明遛狗。

2021年连云港市养狗规定

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实行养犬许可审批制度。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

(一)驻连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应当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驻连部队饲养犬按照部队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市城区居民具备固定居所的,经审核批准后,每户只准圈养一只宠物犬。宠物犬体长不得超过60厘米,体高不得超过40厘米。个人不准饲养烈性犬。

(三)城区的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养犬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依法领取《犬类免疫证》。

(二)持《犬类免疫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申领、更换《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申领、更换《犬类免疫证》,按规定交纳注射费。

第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每只犬一次性收登记注册费(含犬牌、犬圈、犬证费)800元。《犬类饲养证》每年由公安机关审验一次,年度管理费为50元,警用犬、科研实验用犬、医务卫生用犬、企事业单位护卫犬免收以上费用,只收取犬牌、犬证费,每套5元。

第五条本市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区域和云台山风景区域为犬类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在重点管理区外的个体养犬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报市公安局批准,到畜牧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

第六条凡具备《犬类免疫证》和《犬类饲养证》的活犬,准许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禁养区外市场上交易,销售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接受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工作在上次办证或年审、免疫接种、检疫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根据免疫接种和检疫证明进行年审)。畜牧部门在免疫接种时发现患有狂犬病的病犬,应当拒绝免疫接种,并及时通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在畜牧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捕杀,犬主应将犬尸深埋或焚烧,费用自理;违者由畜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并实行圈养。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道路、广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因申领证件、检疫、免疫等事项,确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犬类饲养证》。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保证犬只不发生伤人事件。

(四)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犬主负责清扫。发生犬伤人事件,由犬主负责赔偿伤者的全部损失并依法承担其它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因看护、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烈性犬,只准在其单位内部有专人看管下活动。

(六)单位、居民养犬不得扰民,不得影响周围邻居的正常工作、生活、休息。

(七)途径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只准在暂住地室内圈养。

(八)不准携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以车代步者,包租出租汽车。

第八条城区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本规定擅自饲养各种犬只,否则将一律予以捕杀。捕杀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和公共场所区域内的无证犬,捕杀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配合;在居民区内的无证犬,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第九条对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关于限制养犬管理规定和湖北省体育场宿舍养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出台,有狗狗的朋友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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