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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犬管办举报电话(成都犬管中心咨询电话)

本周市区犬类管理整治行动安排 附举报电话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成都犬管办举报电话这个问题,成都养狗举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成都有人养大狗该打什么电话投诉跪求成都市养狗规定

1、联系辖区执法部门

即日起,丹东警方将集中整治违规养犬行为,附举报电话

如果您所在的小区或街道存在居民养大狗行为,而这些狗经常在公共区域咆哮、吠叫,给周围居民带来困扰和威胁,您可以主动与辖区的执法部门联系,反映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通常情况下,市民可以拨打报警电话110向警方求助,根据不同情况,派出警察介入处理,甚至可以出动专业的动物防控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2、拨打城管热线电话

如果大狗是在公共场所闲逛、披麻带孩子、没人管束,影响了市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和健康安全,您可以拨打城管热线12345投诉电话,第一时间将情况反映给城市管理部门。

市民在投诉的时候,如能提供相关的拍照、录像证据,则更容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

3、拨打动物保护协会电话

如果您认为大狗的主人虐待了动物,导致狗产生暴力行为,严重威胁到行人和家庭成员人身安全时,可以拨打动物保护协会的电话,让专业人员及时介入,进行处置。

动物保护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通常具有比较对狗儿健康状况和主人态度更敏感的嗅觉。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经验,他们可以在提供宣传和帮助的同时,对不负责任的养狗行为和虐狗现象进行批评和曝光,起到警示和杜绝的作用。

4、在线提交投诉

在打电话进行投诉的同时,您还可以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投诉,以便警方、城管、动物保护等多个部门都能及时接到投诉信息。

例如,成都市动物保护协会便在官网上提供了在线投诉通道。居民只需填写相关资料并简要描述约定事件,提交给有关部门即可。这不仅方便了市民,也方便了执法机关对投诉事件的管理和跟踪。

觉得对你有帮助就给我分袄楼主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销售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免疫。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公安机关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养犬必须登记

《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规定,本市限养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非限养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那么,如何进行养犬登记呢?《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犬只登记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养犬人携三月龄以上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二)养犬人携带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犬只动物免疫证明、犬只彩色照片和需登记犬只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条例摘引

■《犬只登记证》应当进行年检。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视为未登记。

■养犬人遗失《犬只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犬只登记证》。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暂扣犬只,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遗弃犬只要罚款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犬只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遗弃犬只是造成伤人、传播疫病、影响环境的主要根源,“流浪狗”伤人的事例也屡屡见诸报端。为限制遗弃犬只,《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还特别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这样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遗弃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摘引

■限养区内的单位因保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超过规定数量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医院、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禁止养犬。个人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是在本市有独立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养犬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二)禁止遗弃所养犬只;(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犬只抱在怀里、装入犬笼、装入犬袋或者为犬戴嘴套后用犬绳牵领;(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四)由成年人牵领。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敬老院、幼儿园、教学、卫生、科研等单位;(二)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四)限养区内的交通干道、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五)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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