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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引导文明养犬,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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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证。

1、打完狂犬病疫苗以后,在打疫苗那里办一个《动物免疫证》,证明狗狗曾经注射过狂犬病疫苗。

2、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有的也叫养犬证,电子犬证什么的。有这个证就可以正大光明名正言顺顺理成章放心大胆养狗了。

合肥市区现在适不适合卖掉老小区的房子

我觉得你要理性的看待问题。我觉得这方面我还是有体会的。经开区一套房空置6年。138平方,带院子。市中心南小学区房一套,80多平米。

市区的学区房,刚性需求的前提下不建议卖。不是所谓的学区房。我更愿意称之为,10分钟步行生活圈。小夫妻俩上班,现在幼儿园,小学放学4点不到就放了。放了以后可能还有补习班,补习学校之类的要上。除非大款,老婆全职太太。那请无视我说的。否则一般都是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接送。很多老人不说开车,连电动车都不会骑吧。步行十分钟距离范围,最适合。因为幼儿园接送一天来回大人是4趟。小学是8趟。这里小孩吃小饭桌请无视我的意见。

另外,市区十分钟步行,医院,超市,菜市,饭店,地铁均能到达。基本满足了日常一切。而在所谓的新区,不管是经开,高新,滨湖等。你说我有车,开车去。但是,日常管小孩,夫妇俩有时间去开车接送么。开车接送你也要有地方停吧。

所以,如果加油上幼儿园到-初中的娃,不建议去新区。

如何看待安徽合肥拟禁养中华田园犬等将近40种犬种

这真是疫情过后合肥一件大快人心的大好事儿,人民城市农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中华一代名狗中华田园犬顾名思义,城市不是广大的农村,都蜗居,寸土寸金,居家也没有田园,公共环境人员密集,家里呆不下,完全不可能,也绝不可能不把狗牵出房门,一出门就必当祸害到他人,不是拉就是尿就是狗咬狗两嘴毛,搅的四邻不惊,假狂犬疫苗案催生狂犬疯狗加速灭亡,每年数以万计儿童老人被狗咬伤,部分致残致死,因狗的纠纷法院打狗官司的数不胜数,极大的危害社会,严重破坏危害社区人际关系,给城市环卫带来不必要投入经济负担和增加没有必要劳动强度,极大的扰乱社会秩序,不利于城市居民工作生活学习环境文明卫生与和谐,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中华一代名狗在那里会大有作为,提倡城市禁止养狗利国利民,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入乡随俗城市是有规矩的!虽然没有准入的门槛,即便有也可能踢烂了,但端了城市这个饭碗就得规城市管,不能把农村那一套猪舍狗窝也照搬照套,城市改变生活,首先每一个市民都应该为所居住的这座城市而改变,公益,公德,文明,自律,遵守规则,,,城市是一个大集体不要因为自己自私偏好,更不能一条臭鱼腥了一窝汤,城市禁狗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一样一样的,大多数人们是拥护正义,拥抱和谐,拨乱反正,强烈赞成合肥此举措,一切为了人民的福祉。

合肥立法引导文明养犬, 你怎么看

《条例(草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逐步推进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

携带犬只外出应束牵引带、佩戴犬牌

关于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列为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居(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的职责。

《条例(草案)》要求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同时明确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被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能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犬只收容场所,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对收容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收容和领养犬只。

为加强对养犬人的刚性约束,《条例(草案)》对违法饲养禁养犬、养犬不登记、犬只伤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没收等执法手段。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养犬人被没收犬只的,三年内对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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