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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业的基金

9只基金10月涨超10 重配养殖业基金领跑

大家好,关于关于养殖业的基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养狗基金管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养犬人不缴管理费就没收犬只合法吗哈士奇城市养犬规定

重点区域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条例》明确提出,养犬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根据规定,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工作需饲养烈性犬的,要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昆明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重点区域的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要在10天内,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带犬只到居住地派出所(或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管理费,《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重点区域内不得设置犬只养殖场所;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何立新介绍,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范围由市公安局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最后向社会公布。“划定范围最迟在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来讲,重点区域主要是指主城区规划建成范围内,一般区域则是指主城区规划建成范围外的郊区和农村地区。”何立新说。养犬管理费正在审批中针对市民关心的管理费问题,《条例》未作出明确表述。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解释说,具体收费标准要由市政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定报批,要经过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目前正在上报审批的过程中,因此最终费用是多少还不得而知。而据何立新副处长昨日透露,目前有倾向性的管理费收费意见是:初次登记费300元,年度管理费200元。何立新还介绍,按规定,残疾人和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可以减免管理费。将设立犬只留检所记者还了解到,昆明准备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被遗弃、走失、没收的犬只。这意味着流浪在大街小巷的狗狗即将有“家”了。《条例》明确提出,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犬只的工作,将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担负。没收犬只只能统一送犬只留检所,不得自行处置。留检所将对犬只进行检疫和处置,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假设你的狗狗不慎走失了,今后可向犬只留检所咨询。有了犬只留检所,今后收容志愿者收养的流浪狗怎么办?对此,何立新表示,志愿者可将狗送到犬只留检所,原则上志愿者不能私自收养繁殖。“我们欢迎志愿者今后到犬只留检所进行志愿服务。”何立新还透露,在10月1日前,市政府会出台一个和养犬管理相关的配套性文件,该文件将进一步明确细化《条例》的有关内容,“目前这个配套性文件正在制定中。”■声音听证代表:设基金培训养犬人作为《条例》(草案)的听证会代表,云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白桦认为,现在不少养狗人都缺乏“养犬精神”,“例如遛狗不自觉清理狗粪便,上班后不安置好自己的狗,让狗在家里乱叫扰民……”白桦说,犬只管理部门收取养犬管理费之后,可以在总的费用里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一笔基金,这笔基金用来建立文明养犬培训中心,教养犬人如何合理、科学的养犬。白桦还建议,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内安排养犬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养犬人的培训工作。对于政府将建立犬只留检所,专门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白桦认为这一举措很必要,“一旦流浪犬咬伤人的话,它作为无主犬,就没有人来对被咬伤人负责。”但是,什么样的狗是流浪犬,界定上有一定困难,因为有的狗可能是遗失犬。因此白桦建议,在设立犬只留容所的同时,还应该由政府建立专门的寻犬网页或找失论坛,以便狗主人尽快寻找到自己爱犬。和许多爱狗人一样,白桦还关心下一步《条例》出台后,管理费的定价问题。白桦说,管理费的定价应该要尽量公开透明,管理费用的成本要仔细计算得出,并向社会公布,定价要在市民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一旦管理费的收费过高,市民不接受,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条例》的执行,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志愿者:期待条例细则出台《昆明养犬管理条例》一直是收养流浪动物志愿者们最关心的问题。昨日得知《条例》10月份即将施行后,志愿者小赵认为,许多具体细则还未明确,比如办狗证的具体费用,烈性犬的划分标准,城市公共绿地的详细定义,以及政府如何收容流浪狗等。小赵说,大家很想知道所谓的公共绿地是不是包括小区绿地。而志愿者小刘比较关心的是,虽然条例规定市政府设立犬只留检所,但具体如何收容流浪动物,市民是否可以把流浪动物送往留检所,如果有市民想领养流浪动物要怎么操作……这些都是他们想了解的。志愿者们期待这些细则能很快出台。相关规定须按期带狗狗打狂犬疫苗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注射站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违反者将处以200元罚款,逾期不改将没收犬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10日内,要带犬只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独立户(有关负责人称,与他人合租房屋者不得申请养犬);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然后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不清除狗狗粪便罚50~200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笼。否则,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500元罚款。携犬外出,要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拒不改正的,将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死亡犬只,要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否则农业(畜牧)部门最高可处200~500元罚款。对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生产区,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餐饮、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禁犬进入的公共场所的,公安机关警告无效的,予以没收犬只。遗弃狗狗最高罚500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违者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对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条例》规定,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在重点区域内设置犬只交易场所,选址还应当取得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意见。对于违反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现犬只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疫病,养犬人隐瞒不报的,由农业(畜牧)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单位隐瞒不报的,处2000~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QQ小调查狗证收费该多少?调查主题:办狗证多少费用合适参与调查人数:50人调查结果:43人表示,办狗证的价格在100元比较合适;而7人表示300元比较合适,他们认为过低的费用起不到限制作用。群主:现《昆明养犬管理条例》已出台,但办理狗证费用的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大家觉得这个费用一年收多少比较合适?对于不准带犬只去风景名胜、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大家怎么看?是非:我觉得办狗证的话,一只狗一年100元就可以了。大家想,买一只普通的狗也就60~100元,这些狗的数目约占30%,而好一点的狗会在1000~8000元,这占30%,剩下的就是中间类型。大家分析一下有多少人会办狗证?小小音符:我赞同300元以内。费用太高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弃狗,违背制定条例的初衷;太低估计有的人不当回事,照样遗弃狗,还是起不到限制作用。 TV系统小铁:我觉得限制带狗去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地方太牵强了。只能说在宠物类别上可以有一些管理机制,比如说大狗带出去必须拴狗链之类。 morytea:应该划专门的绿地供犬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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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5年7月14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本次关于养殖业的基金和养狗基金管理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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