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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养什么狗狗(养什么狗狗不掉毛还干净)

狗狗咳个不停,主人只能在一旁心痛 教你如何应对狗狗咳嗽的问题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可以养什么狗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废物养狗指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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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应持什么态度女生自己住,可以养什么狗狗2021上海年养狗规定该怎样在社区遛狗养狗应持什么态度

首先向您介绍一下卡斯罗这种犬,卡斯罗犬是一种大型护卫犬,体格健壮,攻击性强,属于猛犬的一种,它具有天生的狩猎和护卫能力,性情勇猛,韧性十足,卡斯罗对陌生人很戒备,也可以表现出适度的友好,但是不会热情,也不会无端攻击。所以有的时候你的卡斯罗犬会对陌生人叫也是比较正常的,它的性情就是属于比较勇猛的,但是不会无端攻击别人。

如果你养狗的话你首先要了解你所养的这种狗是什么狗,是哪种品性的狗,你养的是意大利卡斯罗犬,先给你介绍一下,它是一种古老的意大利敖犬,一般是用于狩猎的的大型野物,这种改良的大型猛犬过去不曾在意大利大陆生存,而是在西西里岛繁育,很多年以来,卡斯罗犬是意大利人忠诚而体贴的伴侣和工作助手,随着狩猎活动的减少,现在,卡斯罗犬早已被训练成为一种优秀的护卫犬。

卡斯罗犬是真正的猛犬,但是在主人面前,它会非常地安静活泼,与家庭成员关系融洽,卡斯罗犬有着极高的智商和可训性,是无与伦比的看守和护卫犬,它非常喜欢跟随主人,所以它会经常地跟着你,那是它对你忠诚的一种表现,在必要的时候时刻会变成凶猛勇敢的护卫者。

你养狗的话,态度首先要端正,养狗不是为了让身边多一个可以活动的玩物,它是你的伙伴,你的助手,有的时候可以帮助你也会保护你,狗狗对主人都是忠诚的,你要真正地去爱它,不能总是不顾它,也要了解你的狗适合在哪种情况下养,不要搞错状况让它误伤了别人从而导致害了它。

就比如你养的卡斯罗,它具有天生的狩猎和护卫能力,适合作为厂矿的护卫犬,但不适合在公寓内饲养,甚至不适合城市饲养,也并不适合作为家庭宠物犬饲养,它属于比较凶猛勇敢的犬种,如果说你把它当做宠物犬来饲养的话,一定要看好它,因为它具备超强的攻击能力,在面对威胁的时候,它会采用坚决的行动,用勇猛而又连续的攻击摧毁威胁的来源,即便是比自己强大的对手也要血战到底直到最终胜利或彻底失败,战死或者重伤都是有可能的,它的战斗力令人胆寒,虽然不知道你养的卡斯罗具体是什么性格,但是卡斯罗犬这种犬种的性格基本是这样没错,尽量别带它到人多狗多的地方,避免让它伤人或伤其他狗,所以你养卡斯罗一定要本着关爱,小心,仔细的态度去养。

女生自己住,可以养什么狗狗

女生自己独往,在家可养一些宠物犬,也是不错的选择,因宠物狗品种很多,有大形犬,中形犬,还有小形犬,一般女生不适合养大形犬,因大形犬劲大,女生很难驾努,再说食粮也大,训练要求高,掉毛也厉害,所以女生可以选择中形和小形宠物狗,我建议女生可选泰迪宠物狗,这狗乖巧,很容易训练,稍加教养就会很快领会主人心意,再则狗狗很爱清洁,从不乱拉排泄物,叫声也很优雅,特别有非常优美外型,女生经常扶摸它,很温顺,训练得好,还会帮助主人做一些简单事,对女生也确是一个伴,解除忧闷极好的,

2021上海年养狗规定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二条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五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七条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的,依法办理。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条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怎样在社区遛狗

我是石家庄的张建兵(迈克),石家庄市迈克犬文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

遛狗的事情是养狗人每天都在进行的事情,一般的理解遛狗有几大必要性。

从狗狗角度看:1解决狗狗的大小便问题,2解决狗狗的运动问题,3解决狗狗的社交问题,4解决狗狗的福利问题(呼吸一下新鲜空气,见见阳光,了解一下社区的变化等),

从人的角度看:1保持家里的卫生,狗狗不在家里大小便,2遛狗的过程人也在运动,3人生活有规律(到了遛狗的时间,狗狗就主动要求主人出门啦),4遛狗的过程可能也是主人交际的过程。

实际上我们很多人对遛狗有很大的偏差,以至于出现了好多问题,比如在社区随地大小便问题,扑人的问题,在社区乱叫的问题,比如对个人来讲狗遛人问题,狗狗不受控制问题,等等。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认识遛狗这件事呢?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明白几个概念,首先遛狗的概念,为什么这个名词叫遛狗,遛在前,狗在后,遛指的是人,人在遛,人在前,溜的对象是狗,狗在后,这才是遛狗,而不是遛人,狗遛人,大家现在想一下自己是在遛狗还是在遛人。其次狗狗上厕所,狗狗随地大小便,狗狗圈地盘的概念。上厕所是狗狗们的基本需求,大小便是机体排泄的废物,需要及时排出体外,是机体必须要做的,记得是必须,所以的话我们要满足狗狗上厕所的需求。随地大小便是狗狗不良的行为问题,也就是狗狗没有按照主人的要求,在不该上厕所的地方上厕所了,既然是一个行为问题,那我们就可以告诉狗狗们去调整,就像我们人类一样,并且狗狗也会做的像我们人类一样,到固定的地方去大小便。狗狗圈地盘的概念,这是狗狗们上万年的进化行程的,主要的功能是划定领域范围,显示主权,防范其它个体的入侵,这些功能在野外,自然界,大片区域,有可能利用上,在社区这么一个小小的空间,很多功能真是利用不上的,所以的话圈不圈地盘没有任何意义的,我们让狗狗们学会不去圈地盘,因为圈地盘也不是他们离开这个行为就不能存活的。通过以上分析,上厕所是狗狗必须要做的,不能改变,随地大小便是个行为问题,可以改变,调整为固定地方上厕所,圈地盘可以取消,不用做无用功,没有任何意义。

既然大家已经明白了遛狗的概念,我这就告诉大家一些遛狗的要求,狗在人的后边跟着人走,不可超过人,狗狗不能随地大小便,大小便有固定的厕所,不能圈地盘,没有任何意义,可以不做,不能到处去闻,不能在遛的时候吠叫(面对他人,狗,感兴趣的事物,都不能),不能去扑他人,要礼貌的与他人和狗狗打招呼。

实际上这些事情狗狗们都可以做到,只是我们主人们没有意识到狗狗可以做到,所以在遛狗的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是狗狗们的问题,而是我们狗狗主人的问题,只要我们主人自己意识到是我们自身的问题,只要我们主人自己想去解决这些问题,所有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很多在社区不养狗或不喜欢狗甚至讨厌的人也会对我们养狗人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支持,至少不那么反对了,因为你惹不到人家,对人家带来不了麻烦。我呼吁大家为了促进社区和谐,为了给狗狗们一个正面的形象,为了给我们主人自己争取点尊严,为了不给他人带来不好的影响,我们主人自己要学会遛狗,要教会狗狗固定地点上厕所,不随地大小便,不到处圈地盘,留尿液,大家一起努力吧,加油!

关于可以养什么狗狗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不管养什么狗,都要记住这6条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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