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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哪些地方可以带狗玩(武汉适合带狗游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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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狗新规2022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

武汉市养狗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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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

2.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一、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二、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

3.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4.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5.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护卫犬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6.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7.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8.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9.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法律依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石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所列区远离城区的乡(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开发区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开展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第五条本市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限养区内严禁个人养大型犬,许可按规定养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养区内禁止单位养犬,但经过批准,部队可养军犬,公安机关可养警犬,科研、医疗单位可养实验用犬,文艺部门可养表演用犬,动物园可养观赏犬,重点厂矿、仓储企业和博(文)物馆等可养护卫犬。第七条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第八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

单位养犬,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包括养犬用途、种类、数量的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第九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后到公安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缴纳登记注册费和年度审验费,缴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集贸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影剧院、学校、医院、展览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出户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的必须笼装;

(四)单位饲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并有专人管理;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七)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第十二条限养区外的犬,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携入限养区内。第十三条登记注册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自行处理或送交犬类留检所,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变更所有权的,须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第十五条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商业性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限养区内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疗场所,必须经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六条禁止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免疫证、犬牌。第十七条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或养犬逾期不进行年度审验的,除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及全部非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畜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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